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毕业(2)
2015-05-18 02:07
导读:我国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合理性 (一)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 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固然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其所面临的两个基本问
我国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合理性
(一)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
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固然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其所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决定了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公司的效率是最低的,即:不能在公司决策时,对应该以什么样的目标为决策目标做出明确回答;如何保证公司董事在其位、谋其事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这是因为按照现代公司理论,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公司的委托人,董事会必须在不同委托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然而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偏好不同,即使同一利益相关者内部,偏好差异也十分明显。因此,要求董事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实际上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公司的决策变成了一个无休止地讨价还价的过程,势必影响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同时,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意味着公司治理目标的多元化,多元化的治理目标容易导致管理者失去追求目标;在企业出现亏损时,董事会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借口,为自己辩解。因此,极端地讲,一个董事声称对所有人负责,意味着他可以对任何人不负责任。基于此,我国公司法坚持效率优先,实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共同治理,同时,通过强化债权人、职工公司治理参与权,兼顾社会公平。 (二)彰显了人力资本的价值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是劳动和资本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即劳动为财富之父,资本为财富之母。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样具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功能,所以,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当然和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一样可以成为公司的所有者。职工也像其他股东一样,有权参与公司的治理。新公司法对职工参与公司权利的强化本身展现了立法者对人力资本的重视,符合知识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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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降低了立法困难且保证了法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从理论上看,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最为理想的途径,但在法律规范的构建中,立法者会遇到下述困难:公司治理结构边界不清。如果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来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话,利益相关者通常指在企业内投入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