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2)
2015-06-10 01:46
导读:各服务贸易进口或者出口的结构反映了服务贸易顺差和逆差的来源,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产业结构。2001年~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持续逆差。
各服务贸易进口或者出口的结构反映了服务贸易顺差和逆差的来源,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产业结构。2001年~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持续逆差。服务贸易的顺差主要来源于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而服务贸易的逆差则主要集中在运输、保险、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等领域。近年来保险、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进口增长比较明显,比重逐年增加,成为贸易逆差主要的新增来源。而其他服务行业的进出口变化不大。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主要集中在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或资源密集型服务,进口主要集中在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尽管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的出口也有所增加)。
我国服务贸易无论是从总进出口结构看还是从各服务贸易进口或者出口的结构看,我国在国际竞争中都处于比较劣势。我国服务贸易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进行长期的结构调整。
3.服务业整体开放程度较低
我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制造业,许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试点的。银行、保险、电信、民航、铁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等,至今仍保持着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其他一些行业对外资也没有完全开放。1998-2000年服务业各行业外商实际直接投资比重的3年平均值,超过10%的只有房地产业,为13.2%;超过5%的只有社会服务业,为6.1%;其他行业都很低,如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为3.3%、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为2.4%、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为0.2%、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
电影电视业为0.2%。从整体上看,中国的服务业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开放程度较高,然而于商业性存在方面在外资准入资格、进入形式、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限制。尽管运输业中的海运运输和速递业务、会计服务业和分销业中的零售业已有很高的开放程度,但大部分重要的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低。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4.是服务贸易立法不健全
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和《律师法》等法规,但与服务贸易广泛的内涵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关于服务业的一般性法律,现有立法未成体系,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已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文件,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缺乏协调,从而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