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证券法制的发展毕业论文(2)
2015-06-10 01:49
导读:其次,在证券市场的国民待遇方面,我国相关制度更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正。世贸组织的规则要求:缔约方给予外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
其次,在证券市场的国民待遇方面,我国相关制度更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正。世贸组织的规则要求:缔约方给予外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证券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不应有差别。我国已经做出的承诺主要有: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境内证券组织成员资格,进入任何形式的证券市场时享有与本国证券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但是,国内现有的制度在这些方面都处于空白状态,需要及时地补充和完善。
第三,在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方面,我国虽已经有所落实,但是还有诸多不足。世贸组织规则要求:除紧急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使国内外市场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得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身的行为取向。鉴于此,现有的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一方面,应坚持以明确而公开的规则为真正的市场规则,尽可能减少或避免通过不透明的政策性的干预来调整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应该在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透明化方面,加强常设性的、专门化的服务机构建设,以确保制度的透明化。
第四,在逐步自由化原则方面,我国一方面要积极利用该原则对我国(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性待遇,另一方面更应积极地推进市场法制建设。
3.在现有法律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协调性方面也需做出努力。迄今为止,我国证券法制体系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国务院及证监会发布的行政法规、监管规章为补充的体系。组建该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已经较为丰富,但是体系内部的协调性问题没有得到重视,今后的建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保证券法、公司法的权威性,不能简单地通过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来修改,其中确有滞后或缺漏的,应该及时地通过修正案来解决;二是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内部的协调问题应予重视,尤其是对于那些过时的规章制度应该及时地清理,不能只管推出新的规章,忽视了新旧规章之间的协调;三是必须加强监管规章发展的计划性和系统性,不能发现什么问题就立规,而需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前瞻性,以便于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对规章的实践。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4.强化执法机制建设,确保既有制度的真正落实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重大难题,也是真正适应世贸组织法制要求的重点课题。一是在制度建设层面上,应该严防非制度因素对证券执法的干预,因而制度的明确化和严格化是极为必要的,尤其应从制度层面上防止行政干预,因为这种干预往往是保护特殊市场主体、阻碍执法的重要力量。二是在市场体制和机制方面,应该努力减少和控制特殊主体的发展,因为他们是干扰市场规则实现的根本性阻力。三是强化执法机构的权威性、有效性,这一方面有赖于法律赋予执法机构以充分的权力,尤其是对违法者进行制裁的权力,另一方面则有赖于执法者水平的提高及其自律和他律机制的完善。
5.应该重视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的研究,全面系统地研究其基本制度及各国有关证券市场开放的特别承诺,这是顺应世贸组织法制要求,真正完善我国证券法制的重要保障。世贸组织法律制度是一个极为庞大的法律体系,需要专业的队伍来研究,而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