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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准备金是核算保险损益 评价偿付能力的

2015-07-27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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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表现为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于经营一般商品的企业,卖出商品收取货款意味着一次交易的结束,而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只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在从确认收入开始至保险责任终止之前这一段时间(通常为一年)内,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收入确认时,对应的成本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要做到全面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责任,就有其独特的核算方法。而最能代表财产保险公司核算特点的就是各项准备金的核算,这些准备金就是保险公司为保障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而准备的资金。准备金的正确核算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保险准备金的提取直接关系到保险的损益情况,也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国际上财产保险的准备金还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

  1、对于未到期责任所计提的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简称UPR,也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延迟获得成本(deferred  acquisition   costs,简称DAC)、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  unexpired   risk   reserve, 简称AURR)。

  2、意外事故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   reserves)、平衡赔付准备金(claimsequalization   reserves)。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已赚保费的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已报告赔案准备金(notified   outstanding   claims)、已发生未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claims,  简称IBNR)、已发生未充分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  but   not  enough  reported   claims,简称IBNER)。

  财产保险准备金不同于资产项下的风险准备和跌价准备,它不是为资产的贬值所做的准备,而是公司的负债,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也被称为保单负债或技术负债。准备金,尤其是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预料和确定的,因此赔款的发生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因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就是一个估计的数字。虽然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但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并由此确定保单的费率。在计算准备金时也是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确定准备金的金额。对历史数据的计算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方法的选择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根据经验所做的主观判断。因此,保险准备金相对于其他财务项目有着更大的主观性。

  下面我们就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探讨。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保险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而在保单有效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产生负债的原因在于会计期间与保险合同期间的不相符合。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会计期后的保险责任提供保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公司获得其保费的方式,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和目的就变得清楚了。假设一个公司发出一张为期一年的保单,保费为120元。保费在事先就支付了,由于保单还有一年的责任期,很明显保险公司尚未赚到这些保费,而只是随着保单期限逐步到期而逐步赚得。第一个月底,1/12的时间过去了,保险公司可以有理由认为赚得了这期间的保费,即10元。保费的11/12,或110元,还没有赚得,因为保险公司还没有为剩余的11个月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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