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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毕业论(2)

2015-09-17 01:15
导读:技术标准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特定活动,从过去主要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已经更多地成为一个行业必须遵守的规则,甚至成为一个国家实行

  技术标准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特定活动,从过去主要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已经更多地成为一个行业必须遵守的规则,甚至成为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成为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技术壁垒因其合理性和复杂性而更具有隐蔽性,不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所以,已成为各国广泛利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武器之一。而技术壁垒最为有效的表现形式就是标准壁垒和标准垄断了。 
  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对应于技术的知识产权。目前,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使知识产权和标准有机结合,使二者之间形成互相支持的关系,是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将专利转化和提升为技术标准,使专利标准化是跨国公司强化技术保护和控制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说一项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企业,那么一个技术标准影响的则是整个产业。在传统的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是先有产品后有标准。在知识经济时代,则往往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尤为明显。 
  跨国公司正是通过主导技术标准的制定,并进一步将其技术标准推广和提升为国际标准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全球市场的目标。技术标准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它是以原创性专利为主,形成一个“专利群体”来支撑的,通过对技术标准的控制,促使他人必须使用它的专利。因而,跨国公司都寻求将专利转变为标准并更进一步将一国的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同时设置森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来封锁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从而达到垄断国际市场的目的。由此可见,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标准与专利技术有机结合起来,以专利技术为依托形成技术标准体系,这是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基本趋势。在我国,跨国公司在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等众多高科技领域将其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或汉化进行推广,成为主导我国产业发展和控制我国市场的技术标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4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优势现象相当突出,不利于国内企业自主技术创新 
  跨国公司在华滥用知识产权的表现可谓多种多样。首先,利用专利与技术产品高价抢掠,如微软公司在其视窗系列中对我国企业和消费者采取的歧视性的超高定价行为;其次是利用对各种知识产权的专有权,通过订立不平等的协议条款给予中国企业种种束缚;再次,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在中国大肆跑马圈地,布设“雷区”和“陷阱”,特别是根据中国对外公布的各个5年计划,提前向中国大量申请相关专利,实现权利的独占。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大肆滥用,已经使中国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例如,在2002年的DVD事件中,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DVD技术开发商向中国几十家DVD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其后,彩电、电池、数码相机等产业因知识产权而起的贸易纠纷也此起彼伏。我国建立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是要鼓励和促进国内技术创新,而知识产权滥用的后果则会使这一目的落空,反而会因损害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井阻碍我国的技术创新。因此,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必须加以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1.5 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明显增加,国内企业受到较大冲击 
  随着国际竞争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不再只是企业的一种专有权利和一个法律问题,更成为一种市场策略和竞争手段。知识产权诉讼就是大量优势企业习惯于运用的一种竞争策略。跨国公司发起知识产权诉讼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从市场日益扩大的中国企业手中分取一部分利润;二是通过收缴专利费提高中国企业的产品成本,限制中国企业向中高端产品发展,保卫自己原有的市场;三是为了打压中国竞争对手,降低中国企业晶牌的美誉度和可信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频频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一般为在华跨国公司),不仅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从打火机到剃须刀,从彩电到DVD,从电信设备到数码相机,从摩托车到汽车,对我国一些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威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国内,跨国公司对我国汽车、电子、信息等产业的主要竞争对手频频发起知识产权诉讼。2002年,6C联盟起诉国内DVD厂商侵权,要求国内厂家每生产1台DVD要向它们支付4.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2003年,围绕知识产权领域的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的争端非常引人注目:汽车和摩托车领域的官司有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本田诉力帆侵权、日产诉长城汽车“赛影”SUV涉嫌抄袭日产帕拉丁、美国通用诉奇瑞QQ涉嫌侵权等;电子、IT领域最突出的则是思科诉华为侵权案件。 
  在国际市场上,外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也在不断对我国出口企业和产品发起知识产权方面的调查和诉讼,给我国的出口造成巨大困难和损失。作为知识产权大国的欧美等发达国家,越发倾向于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国内贸易,对外国企业加以不正当的限制。2001年9月,欧盟开始针对温州打火机启动CB程序,规定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要设置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而儿童锁技术就是欧洲的专利,中国打火机要进入欧洲就必须装这种锁,就必须使用它们的专利,必然导致成本增加,否则就只能退出欧盟市场。2003年5月,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TC)提出正式立案申请,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从包括中国内地7家企业在内的24家企业进口和销售的无汞碱锰电池及配套这些电池的电子产品进行“337条款”调查。指控从这些企业进口的无汞碱锰电池侵犯了劲量公司拥有的专利,构成了“337条款”所禁止的不正当进口贸易行为。2002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因专利赔偿的损失近200亿元人民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5%,约占机电产品出口利润的30%。 
   
  2 开放条件下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思路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1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以保护和促进我国的技术安全为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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