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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作为“中间出资者”具有双重身份,相对于终极出资者的国家来说,它们是受托(授权)经营者,负有经营者的义务;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它们又是出资者,行使着出资者的职能。作为出资者其主要职能是决策、激励、约束和监督,以间接管理为主,而作为经营者其主要职能则是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直接管理为主。因此,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经营者的财务管理(包括“中间出资者”作为经营者的财务管理和国有企业作为经营者的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又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因为它们分别是以终极出资者和中间出资者为主体的所有者财务管理的对象。从这一意义上讲,上述两个层次的出资者其财务管理的对象和内容是有区别的,但作为出资者,它们的财务管理目标却是相同的,均以实现资本保值和最大限度的增值为目标。因此,其财务管理的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我们认为,国家作为出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科学的出资者参与重大财务决策的机制。出资者将资本经营权授予代理人,是以保留选择经营者、收益分配、重大决策三项权利为条件的。如何保障出资者的这些权力得以正确实施,必须依靠建立科学的出资者参与重大财务决策的机制。在重大财务决策问题上,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政资不分的现象,例如:国有大型企业的重大基建投资决策要由国家计委批准,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要由国家经贸委批准等等。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企业和运营资本,必然会造成新的政企不分。因此,应将这些决策权力归还给行使出资者权力的国有资本管理机构和国有资本投资主体。
出资者参与重大财务决策的机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应由出资者审批决定的重大投资、筹资方案、资本转让、资产重组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收益分配办法等重大财务决策的标准和范围;(2)重大财务决策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产权代表的委派和其表决权的行使方式、重大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相议事方式;(3)重大财务决策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等。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层次财务决策机制,我们认为可以建立以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或董事局,下同)、总裁(或经理,下同)和业务部门为决策主体的财务决策体系。董事会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决策中心,主要负责整个控股公司的财务战略决策和重大资本运营活动的决策,总裁则负责控股公司日常资本运营活动的决策以及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应由控股公司行使的对所属企业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权,各业务部门一方面参与控股公司本部日常财务决策,另一方面则对所属企业董事会的决策事项确定决策意见,并通过向所属企业委派的产权代表,行使所属企业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对国有资本管理机构负责,应当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发挥“领航人”的作用,行使财务战略制定和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权,具体包括:(1)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报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2)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报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3)审议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报国有资本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4)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国有资产运营计划、收益计划和审计工作计划;(5)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下属企业产权的方案;(6)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对下属企业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7)决定董事会向董事长、总裁和下属企业授权的事项。(8)决定公司总裁、副总裁及董事的报酬和支付方式;(9)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国有资本管理机构除对上述前三类财务事项直接行使决定权外,其他财务事项都通过其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代表(一般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行使表决权。
国有控股公司的总裁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