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毕
2015-11-05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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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围绕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信息同一公布制度、食品检验、食品进出U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该法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部分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新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强化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这对食品安全监管无疑是必须的。但该法对社会中介组织,如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食品检验机构等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地位规定较少,因此立法者所构架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国家监管,这与当今主要国家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模式有明显差异。笔者以为从食品安全监管复杂性、艰巨性角度出发,食品监管国家机关是难以完全胜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必须建立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模式,大力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食品安全。一、社会中介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广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可以界定为:处于政府与公民或企业之间,起沟通、联结作用,承担特定的服务、协调、监视、治理职能的具有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礼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社会刚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都属于社会中介组织。狭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可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