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前人文主义精神(3)
2016-02-06 01:05
导读:在历史上,对人权内涵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不全面到比较全面的过程。西方的人权理论尽管早于中国,然而初始也并非从现代意义上对人权加以确认和保障
在历史上,对人权内涵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不全面到比较全面的过程。西方的人权理论尽管早于中国,然而初始也并非从现代意义上对人权加以确认和保障。在私有制条件下,西方学者从法律上确认和保障人权方面,往往仅以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为其确证的逻辑起点,否认或忽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人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究其实质就是否认人权的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人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人权产生的科学根源应该从生产方式的变革中去寻找。“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摆脱封建侄桔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规模……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就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5页)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了人权理论上的视野,市场经济也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广泛多样性创造了条件。市场经济不仅仅赋予人的自由平等,而且赋予人更为广泛的权利。市场经济作为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体制,必须通过市场经济主体大量微观的活动来实现,市场经济主体必然被要求具有充分而又独立的自主权利和独立的权利、自由范围,表现在对法律的需求上,自然是要求法律确认经济主体广泛的法律权利,以参与市场竞争谋求利益。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也是其发展的动力,利益关系反映了经济关系,而在法律上利益即表现为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的分化、个体的独立,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逐渐形成,由此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法律必须确认社会主体的各种权利,使其能够毫无顾虑地追求和增进自己的权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非责无旁贷地保护社会主体的一切权利。权利有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之分,个体权利所反映的是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则有正当与不正当,合法与不合法之区别,唯有正当的合法权益才能归入权利的范畴,此外,个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共同利益有一致也有冲突,个人利益的追求、个人权利的行使,只有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体权利表现为公民权利。我国法律不仅从立法上确认公民的权利,而且也以各种方式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对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制约便是一个重要的有效的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而政府的权力又派生于人大并受其制约。国家权力是法律赋予政府的必要权力,政府运用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去治理社会,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然而,这种公共权力并非无限度的,权力的运用只限于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凡法未明确授权的领域不得擅用权力。我国宪法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应以保护公民权利行使为目标和依归,公民可以通过行使选举、参政、监督和救济等权利对国家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