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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称信息与中国诚信机制建设研究(2)

2016-03-03 01:06
导读:3、银行惜贷严重。近年来,企业不规范的破产、承包租赁,以及任意偷逃债务与资金不入账等现象也严重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利益,增大了银行的

   3、银行惜贷严重。近年来,企业不规范的破产、承包租赁,以及任意偷逃债务与资金不入账等现象也严重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利益,增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阻碍了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长期以来,民营经济主要靠民间信用来筹集资金,但由于这种信用方式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既无法形成较大的资金规模,又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而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由于民营经济实力弱小,以及银行本身难以了解民营经济资信状况的客观现实,为了减少金融风险,银行只能在每一笔贷款业务的决策上谨慎小心,而使大量的资金白白闲置。    4、证券市场违规现象不断。我国的资本市场建立时间较短,缺乏健全的交易规则和监督机制,显示出很大的不成熟性。许多公司以圈钱为目的,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包装上市,上市前三年的财务数据本身不实,而上市以后又通过配股继续圈钱,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有的公司年报不符实际,通过调高营业外收入、增加应收账款、少计成本等虚报利润,欺骗广大投资者,使很多股民血本无归。不良公司上市圈钱和基金黑幕的不断揭露不仅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等的信用产生了怀疑,损害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而且严重损害了信誉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的经济利益。
   5、偷逃税款。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职能得以实现的财力基础,及时足额纳税是每个纳税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现实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动机,纳税人通常只想做一个“免费搭车人”。而各级政府由于面对的是不同行业、不同种类、不同经济成份的庞杂的经济主体,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下,不可能有效地观察到每个经济主体的收入状况和经营活动,无法监督所有经济主体的每项纳税情况,因而也就难免出现各种偷逃税款的现象,税款流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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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介机构信用严重不足。我国的中介机构不发达,既缺乏相关的立法和统一完备的行业规则,又缺乏有力的监督和惩罚机制。一些就业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利用委托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在利益的驱使下,以单独或与企业合谋的方式作假,或歪曲数据、或作虚假评估与审计报告、或隐瞒信息,这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大大降低了社会的信用水平。
   7、个人之间信任度低。个人信用是企业信用、社会信用的基础,个人信用的欠佳将直接引发企业信用、社会信用的恶化,从而导致我国信用环境的整体不佳。当前,随着市场经济对个人追求自身利益行为的认可、经济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不良社会风气和违法犯罪活动的抬头,在体制改革和监管机制的滞后下,个人之间的信任度有所降低。
   产生信用危机的主要原因是:体制不健全,信用立法滞后,征信体系落后。在不对称信息存在的情况下,“机会主义行为”的盛行必然会导致信用危机的出现,而这将使经济主体面对更大的不确定性,并意味着更多的风险。
  
  诚信机制的建立
   1、制度约束。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一种制度问题。在政府方面,不仅要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选贤任能,消除腐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使政府职能有准确科学的定位,从而实现政策法规制定的科学化,制度运行的高效率,政府监管职能、服务职能等的高质量;而且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公平执法、文明执法,形成良好的政府信用。在企业方面,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科学的责任制度,形成委托人对代理人、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效监督、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实现公司控制权的合理配置,确保信用关系的建立和顺利运行。企业应当特别认识到“诚信”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形成以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积极成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要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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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监督。加强信用立法,对失信行为严格惩处。一是要加强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立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查处率;二是要填补一些法律约束的空白点,对与有关征信数据开放相矛盾的《档案法》、《保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中的个别条款也应进行必要的修订;三是要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一些难点问题,如在市场效率与权利维护中如何协调和界定二者的法律关系,怎样处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公开性和市场化,与维护个人隐私权、名誉权和商业秘密等不受侵犯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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