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土地征收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6-03-01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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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进而引发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失地农民与政府一系列矛盾。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收监管,对土地主管部门系列进行改革,实行由中央政府垂直领导国土资源的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听证制度,做好土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逐步建立起决策有程序、行为有规范、办事有章程、失职有追究的管理体制。当土地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让农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要加大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惩罚措施,完善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集体土地;失地农民;土地征收オ
本文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在征收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农村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土地征收范围过宽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某些经济组织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造成了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导致许多个人、单位与地方政府打着“国家公共利益的名义”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进而创造商业利润。
(二)土地补偿费用过低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补偿,二是青苗补偿,三是地上附着物,四是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用土地的其他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规定。显然,这种补偿方法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以土地过去年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的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及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该标准明显偏低,而廉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难以维持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难以准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容易引起农民与政府的冲突。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三)失地农民安置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合理的保障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见,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保障集体土地的财产性权利,而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利。可目前在广大农村,许多地方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土地征收后,一部分失地农民由农村涌入城市,但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又没有政府有力的就业培训政策的支持,基本处于失业状态;另一部分实现 “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即使安置了工作,但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也成为企业单位裁员的首选人员。他们的就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也没有被纳入城镇失业保险保障的范畴,这样就造成大量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的“三无”农民。
(四)征地费用分配混乱,分配没有具体细则
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分配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外嫁女、上门女婿、回迁户、空挂户、超生子女户、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服役士兵、劳教人员、死亡人员家属等能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比较混乱。比如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地面积分配等。这样就导致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引起对分配制度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