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外部性的内部化路径比较分析(2)
2016-03-08 01:07
导读:2.环境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不同路径的理论渊源 西方经济理论由于在关于外部性产生原因认识上的分歧,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各不相同。本文着重分析庇古和
2.环境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不同路径的理论渊源 西方经济理论由于在关于外部性产生原因认识上的分歧,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各不相同。本文着重分析庇古和科斯的基本观点。 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在其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某厂商给其他厂商或整个社会造成不需付出代价的损失,那就是外部不经济。这时,厂商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依靠市场是不能解决这种损害的,即所谓市场失灵,必须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外部性场合通过政府行为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使生产稳定在社会最优水平。庇古提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相等,同时它在各生产用途的边际社会净产值都相等,就意味着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在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相背离的情况下,依靠自由竞争是不可能达到社会福利最大。于是就应由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消除这种背离。政府应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对边际私人净产值大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部门实施征税,以迫使厂商减少产量;对边际私人净产值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部门实行奖励和津贴,以鼓励厂商增加产量。庇古认为,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这种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庇古税(Pigou Tax)”。 1960年,芝加哥大学教授科斯(Ronald Coase)发表了著名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他在该文中证明,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庇古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无论初始的权利如何分配,最终资源都会得到最有价值的使用,理性的主体总会将外溢成本和收益考虑在内,社会成本问题从而不复存在。科斯认为,外部性的产生并不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晰,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而且科斯将其进一步发挥成为所谓的科斯定理,即只要产权是明晰的,私人之间的契约同样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他通过对“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增长”的案例的分析,提出了自己解决外部性问题即损害问题的主要论点:其一,损害问题具有相互性。其二,通过市场自由交易可使权利得到重新安排而达到产值最大化。可见,科斯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和产权界定明晰,私人之间可以达成协议,从而使经济活动的边际私人净产值和边际社会净产值相等,导致外部性存在的根源就会消除。 研究科斯与庇古的观点,可以发现其不同之处在于政府作用范围是大还是小,干预手段是直接实施抑或间接实施的问题。科斯理论认为政府的作用只是使产权明晰,应该放任私人的市场交易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庇古认为,由于技术原因和交易费用的存在,市场不可能覆盖整个社会,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有限,在环境外部性问题上应更大程度地依赖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直接干预是最有效、最现实的选择。
3.环境经济外部性内部化路径的比较分析 环境经济手段是国家环境当局从影响成本——收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政策手段。由于科斯与庇古在外部性内部化路径上的分歧,相应的环境问题解决路径就有了倾向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和倾向于政府干预作用的区分。经济学理论界将主要通过政府直接干预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手段称作庇古手段,而将主要通过政府借助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手段称作科斯手段。庇古手段包括税收、补贴、押金——退款;科斯手段包括私人合约、排污权交易。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庇古手段中的排污收费和科斯手段中的排污权交易在污染控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两种路径都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有其适用条件。在选择污染控制手段时必须要考虑是否具备这些条件。 3.1 关于排污收费制度的分析 1972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这一原则的定义是,污染者应当承担由政府决定的控制污染措施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可接受的状态。根据这一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实行了排污收费或环境税制度来治理污染。 我们首先采用经济学的图表来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在图1中,横坐标W表示某钢铁厂生产钢铁排放的污染量,纵坐标表示污染造成的边际成本或降低污染花费的成本。MSC曲线表示污染造成的边际社会成本。MC曲线表示降低污染所花费的边际成本。对每一单位污染征收T1数额的排污费可以使污染符合社会最优水平,即达到W1的水平。在单位排污费为T1的情况下,无论污染量超出W1的标准,还是未达到W1的标准,对于钢铁厂来说都是不利的。在污染量超出W1标准的情况下,企业降低污染的边际成本低于排污费T1,企业减少污染是有利的。因为,每减少一单位污染,企业都可以减少T1数额的支出,而增加的降低污染开支小于T1。 在污染量低于W1标准的情况下,企业降低污染的边际成本高于排污费T1,企业增加污染是有利的。因为,每增加一单位污染,企业所节约的降低污染的开支都大于应交纳的排污费T1。因此,企业宁愿上交排污费,也不愿花费巨大的成本去降低污染。只有使污染量达到W1时,才是企业的最优点。所以T1数额排污费率的征收使得企业的产出水平符合社会最优标准。 图2为庇古税示意图。图中MNPB为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MEC为边际外部成本。企业为利润最大化生产所有MNP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