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依据持股时间限制股东共益权探析(2)
2016-03-26 01:00
导读:新的《公司法》认识到投资人只有持股达到一定的时间,才能对公司形成较为客观的了解,才能在一些重大决策中做出理性的判断,所以要求只有持股达到一定
新的《公司法》认识到投资人只有持股达到一定的时间,才能对公司形成较为客观的了解,才能在一些重大决策中做出理性的判断,所以要求只有持股达到一定时间的投资人才能享有召集股东大会、法律诉讼等权利。但是,《公司法》并没有在法理上区分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没有实质性解决同股同权的滥用问题,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支持不同类别的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三、部分公司已将股东共益权限制写入公司章程
美的电器(000527)章程八十二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美达股份(000782)章程八十二条规定:连续180个交易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5、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权每年可行使一次。董事会换届改选时,连续180个交易日以上不满2年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5;连续2年以上不满4年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4;连续4年以上不满6年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担任的公司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3。连续6年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担任的公司董事人数不得多于董事会组成人数。
另外伊利股份(600887)、晨明纸业(000488)、新大洲(000571)都曾在章程修订议案中对参与重大决策股东的持股时间进行了限制,但最终未能正式写入公司章程。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四、赋予长期持股人更多权利符合公司和多数股东利益
1.赋予长期持股人更多权利是对其非资本付出的尊重,有利于增加公司价值。投资人因为持股时间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集中表现在为公司的付出不同、对公司的客观了解不同、对公司的发展诉求不同。作为长期持股人的典型代表,控股股东在公司创办和发展的过程中,除了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外,一般都为公司的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包括注入先进技术、置入优质资产等。在公司需要贷款担保的时候,控股股东也是义不容辞挺身而出,自身承担着巨大的代偿风险。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关心远远大于其他股东,公司业绩好控股股东的收益最大,公司业绩差甚至退市控股股东的损失也最大。控股股东的这些付出应该在股东共益权上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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