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风险投资机制研究(2)

2016-06-09 01:01
导读:二、发展风险投资应定位于支持有商业前景的高新技术而不是某几个产业 目前存在的一个观念上的谬误之处,就是将产业政策与技术创新政策混为一谈。
  二、发展风险投资应定位于支持有商业前景的高新技术而不是某几个产业  目前存在的一个观念上的谬误之处,就是将产业政策与技术创新政策混为一谈。随着技术创新政策逐步异化为产业政策,政府以创新为目标而大力推动的风险投资事业就很容易被局限于少数产业。显然,以商业利益为根本动力的风险投资活动在这种限制下是很难发展起来的。  只要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尽管技术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存在联系,但这两类政策还是存在很大区别。表现在:  第一,高新技术密集的产业往往并不一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可能是未来的支柱产业),现有支柱产业也未见得是高新技术密集的产业。新兴产业与高新技术的联系尽管密切,但仍不足以涵盖后者的全部外延。国家863计划曾将信息、生物、新材料、自动化、能源、激光和航天七个领域的开发技术定义为高技术,显然这种定义并不全面。如果以此作为高新技术的政策支持标准,就会产生很多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创新企业得不到支持的问题,而得到政策支持企业又未见得是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例如目前在国内一些高新技术园区内,许多企业只是在国家支持的行业内从事低技术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高新技术的更新速度很快,一项新技术可能在一两年之后就变成旧技术了,一般的产业政策是无法适应这种迅速的变化的。  第三,传统产业和衰退产业并非没有高新技术,对于中国来说,更为迫切的现实需求恐怕还是通过发展高新技术来改造传统产业,实现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第四,由于高新技术是无边界和无止境的,国际上至今关于高新技术也没有准确定义。正因为如此,高新技术往往难于用经验和既有标准来评价,即便是业内的专家,也未见得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如果沿袭产业政策的评判标准和评判,必定会扼杀一些有价值的创新思想和创新活动。  基于上述理由,技术创新政策应有别于产业政策。除了要将重点放在支持开发活动以外,还应侧重于支持商业性的技术创新和创业活动。作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一个支持部分,风险投资活动应被明确定位于支持有商业前景的高新技术和持有这类技术的创新而不是某几个特殊产业,以便为的风险投资事业提供更加广阔和自由的空间。  三、风险资本不能等同于拟组建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思想和管理办法  当前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风险资本属于拟组建的产业投资基金,因为风险投资同产业投资基金都是从事直接产业投资,都是以未上市股权运作方式从事资本经营,因此需要制定统一的法规加以管理和规范。当前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风险资本属于拟组建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部门还准备就中小创业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和国企重组投资三大领域相应设立基金品种,并在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框架下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与风险投资活动的特性实在是大相径庭。  实际上,风险投资活动与产业投资活动虽然形式相近,本质却截然不同。其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类基金的设立背景和目标不同。风险投资是一国、和市场环境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创新创业精神、技术进步与成熟的商业性投资运作综合作用的结果,其设立目标是获取高额商业利润。而拟组建的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则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特定产物,设立目标是支持特定产业和特定领域的建设与改革。从国际惯例来看,各在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处理上与其他投资基金并无不同,也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投资基金法”,而是通过“公司法”、“投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  第二,性质不同。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高度商业性的投资活动,需要风险投资基金完全按照商业原则运作。而拟组建的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却带有相当程度的政策性,侧重于为政府目标服务(否则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将不复存)。因而这是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投资活动。同时两者的风险和收益情况也有着很大的区别。风险投资活动的特性决定了政府只宜对之加以引导而不是领导,否则不仅会束缚风险投资活动的发展,还会给政府招致不必要的风险。国外经验已经证明,由于风险极大,任何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成功都需要风险投资家付出极大的热情和努力,都需要给予其自由发挥能力的空间。因而无论是哪个国家,只要政府过多地对风险投资活动进行干预和限制,风险投资事业就无法得到发展。如果把刚刚起步的中国风险投资事业强行纳入政策性投资的法律轨道,则无异于将之置于死地。  第三,活动范围和存续时间不同。风险投资的活动范围可以覆盖一国的全部产业,因为在所有的产业领域中,都有一个技术进步的,都存在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同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有效的投资方式,只要科技进步不停顿和仍然存在创业创新风险,这种投资活动就会长期存续下去。而产业投资基金则不同。由其目标所决定,这类基金必定是为特定产业和特定领域服务的(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总需求等),因而其使命将随着现实问题的解决和改革的完成而结束。  第四,运作不同。在风险投资活动中,由于人的主观努力程度对于投资绩效的极大,因而需要严格界定产权边界和利益边界,采用最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长期的实践中,风险投资已经发展出一套独特的运作规律,这种运作规律与政策性投资活动的运作机制是完全不同的。  总而言之,风险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活动,不能将风险投资基金与政府准备组建和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同看待,不宜将之纳入产业基金统一立法。事实上由于活动范围极广,风险投资的种类繁多,形态各异,也很难一一加以规范。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结合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政策调整和立法,从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角度对风险投资活动进行定位和框架设计。同时就五个方面制定(或补充)专项法律法规:一是有关风险投资公司的法律法规,因为涉及社会性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代理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需要通过立法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二是有关信托关系的法律法规,因为有部分风险资本会以信托方式运作,需要明确各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三是有关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因为有限合伙制已经被国外经验证明是一种最能够有效运作风险资本的企业制度,而我国尚没有这种制度的法律规范;四是有关大型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因其筹资和投资活动(如风险购并)涉及的巨大资金量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影响,需要进行监管;五是有关政府支持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因其有义务投资于政府鼓励的领域,需要对之加以一定的投资限制。
上一篇:消费资本化理论与绿色消费模式的构建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