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非营利社会组织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
2016-06-07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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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没有事业单位的说
国外没有事业单位的说法。在西方发达国家,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所谓第三部门(非营利社会组织),发挥着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
一、国外非营利社会组织的概念及属性
非营利社会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文译名,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组织。
西方经济学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以推进科学、教育或慈善事业”发展的,“不能向其控制人收益处置任何净利润的机构,所谓控制人可以是该组织的成员、管理人员、董事或信托人”。在经济学文献中,非营利组织通常指“私人所有”的机构。在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一般被看作是与私人部门、政府并立的第三部门。
[1] 非营利社会组织的概念现在被广为使用,已成为一个有固定含义的国际化、全球化的概念。它实际上反映着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基本社会组织形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公益性三种基本属性。
1.非营利性。作为非营利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它的基本属性。非营利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这种组织不应具有明确的牟利宗旨或动机。这一属性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是被普遍认同的;第二,它不具有利润分配机制。作为非营利社会组织,不应有分红机制,它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但经营所得不能通过任何形式转化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关于这一点,很多国家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非营利社会组织不得把经营所得分配给所有者;第三,它的财产及其运作财产的收益不归属任何个人,而属于社会。作为非营利社会组织,其主要的财产应当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公益性的资源,不应来源于市场,所以非营利社会组织的产权基础不应是私人产权,也不应是国家产权,而应当是基于捐赠等公益资源的公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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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政府性。非政府性也是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它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直接管辖,是这类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组织的本质属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具有自治性,在决策机制上不依赖于政府,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二是具有草根性,也就是说非营利社会组织不存在像政府那样的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不是权力的运作机制,而是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是一种网络式、扁平式的组织结构;三是不存在垄断性的权力控制和支配机制,特别是不存在行政垄断性的权力控制。非营利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可能是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中遇到的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中国的事业单位从起源上看,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国家动用财政资源举办的主要开展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现在我们正在积极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如果改革以后,这些事业单位从财政上、编制上脱离国家体系,成为具备非政府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那么它们的生存发展可能就面临很大的问题。但是不管怎么说,作为非营利社会组织,非政府性是一个基本前提,不具备非政府性的社会组织应该称不上是非营利社会组织。
3.志愿公益性。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志愿公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其主要资源来源于社会,是通过志愿服务和社会捐赠形成的,志愿服务是非营利社会组织所特有的社会资源。社会捐赠也是一种志愿资源,是相对于纳税来说的。纳税是强制性的,国有资产主要就是通过税收形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所运作的资产则主要通过志愿性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形成,他们的产权基础既不应是私人产权也不会是国家产权,而应当是区别于私人产权和国家产权的新的产权形式。这种公益产权是基于捐赠和志愿服务形成的、面向提供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服务的特殊的产权形式,来源于社会并用之于社会,其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只有具备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基本属性,一个组织才能称之为非营利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