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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产业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路径选择(2)

2016-06-10 01:01
导读:第二,采取对既存国有垄断企业进行分拆的办法,在国有经济的框架内引入竞争机制,在操作方案上也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在某些原来的自然垄断部门大范

  第二,采取对既存国有垄断企业进行分拆的办法,在国有经济的框架内引入竞争机制,在操作方案上也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在某些原来的自然垄断部门大范围地实施国有经济民营化来构筑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姑且不论在意识形态和社会经济制度层面可能会引发的巨大冲突,在操作层面也是十分困难的。譬如说电信产业,庞大的国有资本存量卖给谁、谁来买?组建多少家私营的或民间资本控股的公司为宜?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相反,利用原来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的条件,在国有经济的框架内对原来的国有垄断企业如中国电信进行分拆,按照适度竞争的原则组建若干家新的电信企业并同步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是交易成本较低、动荡较小的改革方案。
  第三,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在国有经济的框架内,通过分拆的办法,在某些原来的自然垄断部门引入竞争机制,不仅仅是为这些产业提供“修复机制”,以促进其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相关行业应对挑战的迫切需要。按照《服务贸易协定》,一些原来由国有经济垄断经营的产业部门均属放开之列。国外资本和民间资本之所以对这些行业有兴趣,主要是垄断利益的诱惑。如果不能在国有经济框架内引入竞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扶持若干有竞争力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不仅国有经济控制自然垄断部门和公共产品供给的目标难以实现,还可能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显然,民营经济全面进入并不能解决这一紧迫的课题。
  在某些原来的自然垄断部门对垄断性的国有企业进行分拆,构筑有效竞争机制,应该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要对仍具合理性的自然垄断部门与自然垄断合理性已经或正在消失的原有自然垄断部门(包括具体业务)进行区分。这就需要对自然垄断的静态边界和动态边界进行判断。从整体上说,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产业属于自然垄断部门,但不等于说这些产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对于自然垄断已经不具合理性或自然垄断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应该允许多家企业展开竞争,给用户以自主选择权。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第二,在合理性消失的原自然垄断部门和自然垄断部门的非自然垄断业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也不一定采取对特定空间存在的垄断性国有企业进行肢解的办法,可以采取区域间比较竞争的框架设计。在电力、煤气和自来水等产业中,往往是由区域性的国有垄断企业经营的。在国有经济的框架内,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力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政府可以通过比较不同区域性企业的经营绩效,以经营效率较高的企业的经营成本为基准,并考虑各个地区经营环境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制定规制价格,促使该自然垄断部门的各家区域性垄断企业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而展开间接竞争。
  第三,规避垄断和过度竞争两个极端,在合理性消失的原自然垄断部门和自然垄断部门的非自然垄断业务中实现有效竞争。在某些应该引入竞争机制的自然垄断部门维系国有企业独家垄断会产生资源配置失误有损消费者福祉,但数量众多的企业的过度竞争同样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型使用和社会福祉损失。由于不论是传统的自然垄断部门,还是自然垄断合理性已经或正在消失的原自然垄断部门以及自然垄断部门的非自然垄断业务,都有比较明显的规模经济要求,往往斥巨资建设了相对固定、庞大的管、网、线等等,所以,在退出时会有较大的沉没成本和较高的退出壁垒。过度竞争可能使行业内的企业经常性地出现经营“赤字”,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无论是“去”还是“留”,企业和社会都将蒙受损失。不仅如此,过度竞争可能引致消费者在相互竞争的企业间飘忽不定,竞争作为一种威慑企业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恢复机制”也将难以发挥作用。
      二、发挥公众参与机制的约束作用
  在竞争性产业部门,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其它企业的替代品的形式来表达对某个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好恶,当然也可以选择个人的或团体的投诉的手段迫使企业改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但在自然垄断部门,消费者却几乎是无法选择的。所以,除了应该在一些合理性已经不存在的原自然垄断部门和自然垄断部门的非自然垄断业务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外,很重要地是要逐步建立公众(特定城镇的居民)对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生产和服务事业的参与机制。对于我国许多由国有企业独家垄断的自然垄断部门而言,建立、健全公众的参与机制就显得更为重要。由于国有经济是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国有经济支配的自然垄断部门供给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既是服务的对象,又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终极所有者,这决定了公众针对自然垄断部门国有企业的参与机制要包含更为复杂的内容。除了个人的或团体的投诉、抗议等间接、消极的形式外,还应该包括对自然垄断部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产品的价格、质量决策的直接参与,如自然垄断部门的国有企业在公司制的条件下,应该有来自社会各种阶层、集团的代表担任董事、监事,使公众能够直接、积极地对自然垄断部门的国有企业及其规制当局展开“呼吁”,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另外,已经开始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制度应该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在听证会举行前提供充分信息,使参会的有关各方有充分的时间研究,不能搞突然袭击。公共企业应着手编制市民手册,使消费者对企业的生产、管理、收费、质量等问题有所了解,使信息对称起来。在大众传媒中,应该有专门关注公共生产和公共消费问题的、独立的机构,为公众和企业提供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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