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电子商务 再谈电子商务税收(3)
2016-07-18 01:00
导读:通过了解发现目前B—B—C、B—C—C模式网上商店的征税现状,这类商家也不对外提供发票,其后,笔者又通过淘宝旺旺与卖家进行在线交流,结果发现,卖
通过了解发现目前B—B—C、B—C—C模式网上商店的征税现状,这类商家也不对外提供发票,其后,笔者又通过淘宝旺旺与卖家进行在线交流,结果发现,卖家其实可以开具发票,但是价格要在报价的基础上加4%,从这里就可以看出目前B—B—C、B—C—C两类模式在税收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否应该将这些网上商店划分清楚并对其征税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是否应该对B—B—C、B—C—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可做以下几点考虑:首先,该类型的电子商务实质上应归属于B—C模式电子商务的范畴,现行税法对B—C模式电子商务是征税的。另外,B—C模式电子商务的性质与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从税收的公平性角度出发,还是要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销售货物还应按照销售额的4%缴纳增值税。其次,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随着这部分网上商店的出现,B—C网站里的商户已经同这部分商户形成了竞争,而且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B—C网站里有的东西这些网店里几乎都有,这些网店不仅享受着低成本的优势,而且税收政策的不同也使两者居于不同的起跑线上。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将在正规的B—C模式电子商务网站京东商城(中国最大的电脑、数码通讯、家用电器产品网上购物商城)上的交易与B—B—C、B—C—C模式下的交易进行对比,从中可以发现,对同一种商品而言,“市场价格”和“京东价格”间有一个差额,而京东价格和淘宝网上的价格也有一个差额。B—C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价格与网下商店的价格差额体现的是网上交易所节约的成本,而B—C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价格与C—C电子商务网站上价格间的差额正体现出了两者在税收上的差额。正是这种竞争上的不公平,促使一些B—C网站着手进军C—C市场,同时,网上商店与网下商店也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如果还不对这种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模式采取税收上的措施,就会导致更多的网下商店以及经营B—C业务的网店搬到C—C网站上,这种变相经营会造成更多的税款流失,也违背电子商务发展的初衷。所以,不论是从税收公平性角度出发,还是从促使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都应该对其征税。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模式划分不够清晰,尤其是B—C和C—C模式间的界限不明确,这就导致在C—C第三方平台中存在一部分打着C—C模式的幌子而经营B—C业务的企业,造成税款的流失,笔者将其称为B—C—C、B—B—C模式,按照电子商务不同模式的划分标准,这两类模式应划归为B—C模式中。从税收公平性、可行性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稳定健康发展等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对C—C模式的电子商务不应征税,而对B—C—C、B—B—C模式的电子商务应按B—C模式的标准征税。
所以,在当前形势下,要做的不是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不是一味地为鼓励电子商务发展而对其施行过渡的税收优惠,当前首要的任务是识别B—C—C、B—B—C模式电子商务并有效解决其征税问题。要做到这一点,不仅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还要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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