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2)
2016-09-09 01:09
导读:2.完善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法规。在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经营决策权。从表面上看,经营决策权在股东大会,但实质上在董事会和经
2.完善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法规。在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最主要的就是经营决策权。从表面上看,经营决策权在股东大会,但实质上在董事会和经理层。因此,对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主要就是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决策进行监管。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由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一百二十四条又规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但由于在《公司法》中对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很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并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权。如曾经出现的银鸽投资(代码为“600069”)斥资1.2亿元于“银广夏”,仅这一决策就给其带来近一个亿的损失,而监事会并没有能够对董事会的这一决策进行有效监督。为此,笔者建议,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或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中,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注册会计师和一名律师。因为他们可以弥补大多数股东和职工代表专业知识的不足,从而真正保证监事会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经营监管的另一主要问题,就是对其相关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完善。如目前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仅要求其公开披露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而这些信息多是历史信息,笔者认为还应要求其披露更多的前瞻性信息,以便各利益相关者充分衡量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所以对信息披露要求的法规和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完善上市公司违规处罚的法规。由于上市公司存在着趋利行为,这就诱使一部分上市公司不惜铤而走险,违法违规。它们为什么敢于这么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其违规成本太小。因此,加重违规处罚势在必行。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若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报告做虚假记载,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证监会将暂停其股票交易。笔者以为这一处罚规定太轻,也太单一。因此,在《公司法》中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处罚规定,如可增加对其处以罚金(金额可设置几个档次),以及制造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规定。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为了减少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的学习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应由证监会或其授权的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学习班,时间约两周左右。学习班除进行有关财经法规和具体业务处理规范的学习外,同时还应增设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等课程。这样做可使上市公司的管理团队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改革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近些年来,无论是界还是实务界对会计信息失真的争论都比较激烈,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由于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差、会计准则不完善等,更大程度上则是取决于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问题。
,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都是由公司直接聘任,会计人员的续聘或解聘以及薪水的高低也都是由公司决定。这一体制就必然带来会计人员的工作独立性差,难以摆脱公司管理当局的不利等问题。因此,要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改革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目前国有大中型试行的会计人员委派制,应该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如果能将其借鉴到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中去,相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
(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
上市公司的监督,按照监督主体和上市公司的隶属关系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类。其中,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内部审计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国家部门监督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国家部门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银行等机构。笔者认为,在上市公司的监督体系中,应把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改为监督,使其平行于国家部门监督。同时,社会监督不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还应包括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