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
2016-09-09 01:09
导读:内部审计监督是上市公司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在整个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还相当薄弱。要提高
内部审计监督是上市公司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在整个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还相当薄弱。要提高内部审计监督的质量,除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外,公司管理当局还必须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监督。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以恰当解决,内部审计监督将一定能够得以加强,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应从两个方面加强监督:首先,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把上市公司的入市关,坚决杜绝不合法的公司上市,这样就能从源头上堵死那些合法外包装下的非法公司的上市通道。其次,在公司上市后,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还必须按照《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各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税务部门主要是依据税法,对上市公司依法纳税申报和税款交纳等环节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其会计利润的调整和所得税的选用是否合法;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依据《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监督上市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各种专用款项的合法使用,尤其要监督其大额支票开支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切实保证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其审查的重点是上市公司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以及是否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和格式准则》的要求恰当披露其相关信息等。
社会公众监督,主要是指除上述所提及的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此规定明确表示,社会公众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一切会计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拥有检举权。检举权是监督权的一种行使形式。笔者认为,证监会可以在几个指定的大型网站设立主页,让社会公众在主页上对他们所了解到的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发表评论。同时,在证监会中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搜集这些信息,对那些社会公众反映强烈且违规可能性比较大的上市公司加大审查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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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公司法》第十章明确界定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这些处罚规定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都适用。但是,即使处罚规定再完善,如果执法者不能严格执行,或者处罚的力度不够,其也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执法者必须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尤其是对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要从重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