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激励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2)
2016-10-17 01:00
导读:多方参与尤其非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则是节能效果较为显著的各国所体现出的又一特征。以日本为例,其民间组织“节能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为
多方参与尤其非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则是节能效果较为显著的各国所体现出的又一特征。以日本为例,其民间组织“节能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为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日本的其他节能机构,如能源经济研究所、新能源和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等,也是推进节能的重要力量。在美国,各种非政府部门同样积极参与节能工作。大量的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如全美节能联盟、全美可再生能源实验室、全美太阳能产业协会等,经常为各级政府出谋划策,对各州政府乃至联邦政府的节能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以法规为核心的激励规则。自20世纪70年代起,发达国家如日、美、德等国均陆续出台一系列与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日本早在1979年就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对能源消耗标准做出严格规定,条文详细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后,自1991年起,日本又先后制定了《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等许多法案。2003年5月开始,实施《促进新能源特别措施法》。2004年,日本又颁布了《关于节能使用合理化的法律》。通过多年努力,日本已形成完善、健全的节能法规体系。美国的节能法规也比较完善。1975年,美国制定了《能源政策及节能法》,1978年制定《国家节能政策法规》,1988年出台《联邦能源管理促进法规》,1992年出台《能源政策法规》,2003年出台的《能源部能源战略计划》更是将“提高能源利用率”提升到“能源安全战略”的高度。200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则主要是以优惠政策来辅助科研活动,藉此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欧洲各国在节能法规的制定方面亦不逊色。1991年,意大利颁布了《关于合理用能、节能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国家能源计划执行法案》。该法案成为提高终端用户能效的一个导向性法律框架。1998年制定的“国家能源计划”则把节能和提高能效作为能源政策的核心目标。英国于1995年实施《家庭节能法》,要求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十年内将居民建筑能耗降低30%。2000年又公布了“气候变化计划”,制定一揽子政策和措施以提高能源效率。荷兰于 1995年颁布了能源政策白皮书,提出2020年能效水平比1990年提高三分之一的目标。法国则在1996年制定了《空气和能源合理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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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保证节能的成效。更重要的是,法规必须符合现实情况、与时俱进,否则就可能成为空文,失去对现实经济活动的指导意义。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各国均重视对法规的修订与更新,使之能更好的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日本的《节约能源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多年间几经修改,每次均根据形势变化适时完善有关条款,提高节能目标,从而强化节能措施。 2005年8月的修改更是扩大了节能监控的对象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不独日本如此,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能效标准和标识作为一种重要的节能法规形式,这些标准一般都随着节能技术的发展,每隔3年至5年就不断更新。以美国为例,自 1990年第一批强制性能效标准生效以来,每年都进行更新,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三)基于市场、辅以调控的激励措施。节能方面较有成效的国家,一般都能很好地利用市场机制,使之发挥基础性作用。这些国家的市场机制较为完善,价格体系较为灵活,相关经济行为主体主要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自觉节能,从而实现了良性循环。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无论政府、企业或个人,都能从节能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以日本为例,大量民间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有偿的节能咨询与建议,推动了节能市场的迅速发展。时至今日,日本的各行各业中都活跃着为数甚多的节能服务公司,服务提供者与购买者均有所获,整个经济体系的节能绩效也不断提升。再以美国为例,政府极少用调整能源价格这样直接干预的手段来降低对能源的需求。在住宅建筑节能方面,政府机构主要专注于服务管理工作,依靠市场作用,让公众感受到节能的利益,从而自己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