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激励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3)
2016-10-17 01:00
导读:各发达国家还普遍采用多样化的财政激励手段如财政支出、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政策,引导市场主体节约能源消费、加快节能技术升级,以达到节能降耗
各发达国家还普遍采用多样化的财政激励手段如财政支出、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政策,引导市场主体节约能源消费、加快节能技术升级,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从实践看,这些激励手段大多取得显著效果。日本政府以财政、税收等多种手段促进节能和新能源开发,2001年,日本资源能源厅的年度财政预算为1300亿日元,其中用于节能和新能源的部分达520亿日元,占资源能源厅预算的40%。2005年至2006年度预算中,投入能源对策费4954亿日元。为了鼓励人们使用高效节能产品,政府对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节能设备实施税收减免优惠,降低该类设备的购置成本,激发经济主体的节能积极性。政府每年还投入大量资金,资助科研机构对节能技术进行开发、补贴国民对节能产品购买。再以美国为例,联邦政府、州政府都采取一系列财政激励措施来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普及工作。这些措施主要有节能产品现金补贴、减免税收、抵押贷款等形式。从现金补贴来看,2001年各州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提供了1.33亿美元,以鼓励用户购买“能源之星”认证的节能电器与照明产品。从财政预算来看,2001年联邦政府用于节能和新能源的投资预算为11.8亿美元,2003年更增至13.1亿美元。从税收减免来看,自2003年开始,政府对能源效率、替代燃料和可再生燃料等领域实施减免能源税的政策;根据能效指标的不同,对新建建筑和各种节能型设备的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财政激励手段的多样化必须以协调性为前提,即它们必须满足“刺激的协调性”。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强化由政府主导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节能激励机制中的主导作用还有待加强。从国际比较的经验看,节能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都专门设有节能管理机构,政府在节能领域的职能也不断得到强化。因此,我国有必要考虑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部门,并在省、市一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负责地方节能事务。政府在节能激励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两方面:制定激励规则、监督和协调规则的实施。另外,政府必须以身作则,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同时积极鼓励非政府机构的参与,形成群策群力的局面。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完善以法规为核心的激励规则。依照法规进行节能管理、按照实际情况不断修订、更新节能标准,是发达国家在节能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显著特征之一。返观我国的情况,可清楚地看到这方面的差距。首先,自1989年发布第一批能效标准以来,许多标准沿用至今,其限定值已低于现在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其次,我国自1998年颁布《节能法》以来,虽有法规,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与细则,缺乏有效的执法体系,也缺乏准确反映各行业能效水平的指标体系,这就使《节能法》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亟待对《节能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以此为核心、配套法规与标准较为完备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三)推行基于市场的多样化激励措施。我国在节能激励措施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完善之处。这些不足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是我国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至今尚未完成市场化改革;能源价格不能理顺,企业在低能源价格的环境下缺乏动力去节能降耗,也缺乏动力去改进和应用节能技术。二是我国目前在节能方面的激励力度较弱,用于节能的资金投入尤其是财政投入不足,激励手段有限。这些显然不利于节能工作的推进。因此,我国应尽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首先应深化能源市场改革,完善能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其次是增强对节能的财政激励,加大资金投入,采用财政、税收、信贷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节能的积极性,推行基于市场的多样化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