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对中国的启示(2)
2016-11-06 01:09
导读:三、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理论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理论开始盛行是在1985年前后,当时正是日本泡沫经济的时候,人们对房地
三、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理论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理论开始盛行是在1985年前后,当时正是日本泡沫经济的时候,人们对房地产和房地产的有关话题非常热衷。理论界对房地产的证券化特别是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探讨异常活跃,但是,由于当时的房地产的价格正在不断地上涨,投资者只要直接购买房地产很快就可以得到增值,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能力也大幅增加,很简单就能从银行里得到贷款,因此,那时的房地产公司对于采取多样化的筹集资金手段的必要性也认识不够,这样,投资者和房地产公司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这种金融商品都没有现实的需求。 1987年,一些人把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几个法律提案提交到日本国会,但是由于受到强烈的反对而最后没有被采纳。反对这些提案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会进一步引起对房地产的潜在需求,从而引起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二是日本的银行有大量富余的资金,即使不实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对促进房地产的发展不会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对于以上两个理由,当时看来似乎有些道理,但是现在回头来看是多么的鼠目寸光。这对日本来说是个经验教训,而对中国现在来说则是一种对经验教训的和启示。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的泡沫开始破灭,股票和房地产的价格暴跌,日本房地产经历了13年连续下跌,机构和房地产公司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依赖房地产的增值来进行融资和开发。相反,金融机构却留下大量贬值的抵押房地产,从而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使金融机构接二连三地破产。面对这样的现实,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公司也开始认真考虑房地产的流动性,认识到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开始极力推出有关房地产的证券化产品。同时政府也在1998年9月开始实施《关于特定目的公司的特定资产的流动化的法》,2001年10月,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被允许在证券市场上市。但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快,它既没有解决金融机构的抵押房地产的流动性,也没能马上阻止房地产价格的下跌,房地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并没能给日本房地产业带来更多的生机。
四、美国和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大约在1999年前后才开始认真,各银行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研究更是特别的积极,并且对此寄予很高的期望。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没有被推出,这其中有政策的配套、对产品的认识、投资环境、信息的披露、投资主体的缺乏、配套产品等原因。在这里笔者想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也可以说是配套产品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研究,并结合美国和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理论,使我国房地产证券化能够更加理智、健康地发展。 从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从1960年被立法到现在已经历了40多年的市场的洗礼,才在、税务、透明性、公正以及内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渐完善。在这40年间,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包括房地产公司、投资者、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也经历了多次的失败,并且受到了严重的损失,美国也正是在这些失败中认识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和其他房地产商品一样只是一种优良的投资工具,而并非解决房地产市场问题的万能手段。因此,美国能够通过改善和调节投资的环境,让新的金融商品能够客观地、理性地成长,而没有被催化,使美国的金融商品能够比较健康快速发展。 日本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从1987年开始研究、调查到现在也经历了15年,却不见有多大的发展,充其量也只能说是刚刚开始,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笔者通过对房地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日本经济文化的研究,对其原因进行了。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这种新的金融商品从产生、发展到投资者的认识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从1960年法制化以来,到1993年开始高速发展,经历了30年的艰难岁月。日本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研究,但是中断了近10年的时间,从1999年才真正把房地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信托提到议事日程。 (二)房地产证券化是连接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纽带,如果不能保证在税务、法律、财务和证券交易上的公正性和透明性,那么必然阻碍房地产证券化商品的发展。日本政府也正是在没有认真调整房地产证券化所必须的条件下,单纯为了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和阻止房地产下跌趋势而匆匆推出了房地产证券化产品和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 (三)从日本人的文化特征来看,对新的事物在没有完全确定的情况下,不敢轻易行动。另外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经过连续12年房地产价格下跌,日本人对房地产市场还抱强烈的不信任感,在这种对政策和市场都抱有不信任的背景之下,房地产投资信托确实很难发展。 从对美国和日本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研究中,笔者认为,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业的发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理论上几乎还是空白,必须尽早对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认真细致地研究,并推动政策的市场化,来达到房地产的证券化。我国的现状与日本的80年代后期比较相似,银行大量的资金流向房地产,房地产公司也可以简单地从银行获得资金,同时银行还有大量的资金在寻找出路,这样银行和房地产公司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热情不会太高。但是,日本的教训,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尽快建立一套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体系,完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操作。 (二)正确认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性。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新的金融商品,它有自己产生的条件和发展的,我们只能给它创造适合生长和发展的条件,不能只是为了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当然它可以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手段),更不能为了利用它的初期性来转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而极力发展,这样只能起到拔苗助长的作用。 (三)在政策上,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税务、财务和证券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 (四)在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应极力开发相关和配套的房地产证券化商品,培养大量的机构投资者。例如,美国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同时,大力开发了房地产特定共同事业、特定目的公司(SPC)、公司型投资信托等中介商品,并由此发展了大批机构投资者,使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和房地产证券化市场能够形成一个相互联系且日益完整的市场。 (五)我国房地产业才刚刚开始发展,我们必须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建立一套完整的房地产投资的管理和战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