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运行现况及其完善的经济学分析(2)
2016-12-13 01:07
导读:(一)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权利 农地分配中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模糊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极其
(一)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权利
农地分配中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模糊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极其弱小。明确集体土地制度框架下农民土地的物权权利,使农户合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排除他人对其行使物权的干涉,进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不被侵害。实现物权权利,其权利和相关责任要在法律法规中给予明确的说明,在权利拥有者对他们的土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问题上,要有确定规范,要保证某一特定类型的权利在使用选择和交易方面有适当的灵活性。实现土地物权应从有效限制集体对农民承包土地的随意处分着手,可发展有效、准确、可行的针对农民土地权利的登记体系。一套有效的登记体系可降低土地转让的交易费用和交易风险,使土地权利趋向更加明晰、更有保障和更大自由,也可以增强各级组织土地决策的责任与透明度,限制国家、集体权力滥用。
(二)推进农地使用权流转
第一,赋予承包权在一定承包期内的抵押权。允许抵押将能使农民更充分地实现与土地权利相联的潜在经济机会,也会促进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有更加同等的权利。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闫家村九组的农民在实际生产中已经开始了这一尝试,他们用“土地经营权”承担借款或担保责任加入资金互助合作社,使土地作为资本的功能得到有效地发挥。[6]第二,加强市场要素建设,建立土地市场服务中介机构,促进土地区域流转。第三,建立健全信贷制度和
社会保障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将带来产业结构和
就业结构变化,需要金融机构为农民从事规模经营或其他产业提供及时、充足的资金的支持,同时还要求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不掌握土地的农民有可靠的生活来源,为土地市场的发育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大学排名 (三)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
首先,对征地进行合理限制。要借鉴国际经验界定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适用范围,明确“公共利益”的用地目的;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农民在征地关系中的权益,让私人权利参与弥补政府自律的不足。对征用不公正的监察也应建立一种机制,保障土地征用后出现问题能有解决的渠道。其次,要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权利。[7]再次,确保补偿充分,过程公平、公开,增进补偿的公平性。尽管国家不断强调补偿公正,但在操作上地方还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地方政府常常以国家重点建设名义压低征地价格,侵害农民利益。因此,保障合理制度落实十分重要。最后,改进征地补偿的形式,可以因地制宜采用多样化选择,比如,货币、就业安置、社会保险、企业股份等。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1998年。
[2]“退出权”指集体成员携带土地财产权利退出集体的权利。实际上,在没有制度补偿又无法转让的情况下,农民土地使用权只能无偿抛弃。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
[4]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1]18号文件。
[5]韩俊.如何破解农村土地制度设计的矛盾.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4月23日。
[6]姜柏林.东北:农民合作社促进土地制度创新.中国改革[综合版],2005;(7)
[7]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中国土地政策改革:一个整体性行动框架.新华文摘,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