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布氏理论的资源型城市转型问题(2)
2017-03-19 01:05
导读:资源型城市畸形的经济结构及价值的双向流失和效益转移。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带有明显的“剥夺”特点。在政策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按指令性计划向
资源型城市畸形的经济结构及价值的双向流失和效益转移。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带有明显的“剥夺”特点。在政策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按指令性计划向加工型地区低价调出资源产品,而加工地区向资源型城市高价返销轻工产品,造成资源型城市经济效益的双向损失,使其地区积累能力弱化,城市基础设施欠账太多,投资环境不好。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国家拿走了资源型城市税收的大部分,地区积累能力依旧弱化,不仅难以发展新兴产业,也难以为培育新兴产业创造投资环境。在体制上,大企业作为资源型城市的主体,大都受“条条”管理,服从于“条条”的发展目标,基本上封闭运行,即使看到单一产业对城市发展的不利影响,也只能在企业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有限的贡献。城市地方政府没有能力统率各方力量、统筹使用资金和各种资源,实现产业结构转型。这一切都大大降低了资源型城市的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正是由于以上特点,使得资源型城市问题与老工业基地的问题有很大不同,老工业基地是作为一个企业群体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像沈阳、武汉,它有众多的大型国有企业,而资源型城市往往是单一一个企业,城市自身的基础较差,自我调整能力更低,社会矛盾的爆发,更易带有“整装性”,对整个社会稳定的不利影响也更大。
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对策建议
布莱德伯里曾指出:“结构状况是单一企业社区社会、经济问题的症结所在。合理的资源型城镇发展理论的建立,应依赖于对于不平衡发展和资本积累的过程及背景的理解。”笔者认为改变资源型国有企业与所在城市的现存结构状况是资源型城市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
理顺资源型城市与国有资源型企业的关系,实行城矿分离、政企分开的体制。国有资源型企业的建设要纳入资源型城市发展的统一规划。矿企生产和规模应服从于国家资源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与市场需要,但是,企业的社会服务应依托城市(镇)。这使企业既可以减少许多社会负担,又使矿业职工生活环境改善、子女教育就业方便,还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发展和减少污染。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许多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资源产业发展需要,迫使资源型企业又另建分散的新的小区。造成老城区没有建设起来,新城区又不成规模,功能不全,耗费了国家大量投资。今后可以考虑在条件允许的城市,尤其是新建城市采取城矿分离,“长距离通勤”模式。澳大利亚西部采矿中较多采用的模式是不在偏远的矿区建立新的居民点,而是依托相距一定距离的城镇做家属居住区,雇员集中时间轮岗上班,长距离通勤。德国的矿区现在大都也采取这种做法。这样既可减轻企业负担,增强效率,又可直接提高城市社会服务能力,为城市自主发展筹集资金。
国有经济布局要进行主动性调整。对于我国资源型城市来说,经营资源型产业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振兴往往是资源型城市实现成功转型的关键所在。这些国有大型企业一般来说都是当地的主导企业和经济主体,而这些企业又有着中央、部属、地方之分,在管理体制上呈现不同程度的复杂利益关系。在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可能又会形成新的利益失衡和结构矛盾。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应用参股、合资、上市等形式改变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使企业在产权约束和利益约束的基础上,自觉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出售、“赎买”退出、破产关闭、破产重组、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改组收缩。鉴于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历史和现实,建议可选取不同行业的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产业转型的试点,取得一定的经验后推广。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调整所有制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由单一的国有化的所有制结构向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转变。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扶持效果比大型企业要好。如德国对大型企业资助了20多年后,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得不偿失。德国联邦政府因此调整了对老工业基地的资助办法,减少了对煤炭、钢铁、造船等部门的资助,只资助其环保、废厂房利用等项目,把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帮助该地区投资生产新产品,扶持当地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资源型城市普遍存在着国有经济占绝对比重,民营经济不发达的问题,导致城市经济转型动力和活力不足。民营经济具有机制灵活、市场适应能力强等特点,特别是它具有不需要国家投资,吸纳劳动力多的特点,符合资源型城市财力较弱、劳动力严重过剩的实际。因此,资源型城市必须积极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形成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带动城市经济转型。如阜新市坚持放心、放手、放开的方针,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投融资等方面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已经使民营经济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