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下人口非自由流动问题初探(2)
2017-03-20 01:06
导读:主权,简单的说,就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现代主权国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现代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共
主权,简单的说,就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现代主权国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现代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共同体内个体的共同利益。可以说,边界的存在,在边境对人口流动进行控制,是主权的底线。移民政策、签证护照制度彰显出主权国家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各个国家对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具有合理性。诚如塔皮诺斯所言:“迁徙自由是一项人权。定居自由则是一项国家的权利,因为它是经由公民意志的民主程序而合法化的。由于难以控制定居,各国便限制入境。”[4]上如此,现实中也是如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严格的出入境管理政策。这就是人口流动非全球化从而也是发达国家限制性移民政策(实际上是限制移入政策)的合理依据。
然而,细一观察,我们不难发现,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出入境管理相对宽松。美国、加拿大之间,澳大利亚、新西兰之间,欧洲《申根协定》生效国之间,人口基本上可自由流动。前者(美加之间、澳新之间)是由于移民国家的共同成长历程、国民间的密切联系以及自然地理条件等而形成的相关国的传统。后者(欧洲《申根协定》生效国之间)则是欧洲一体化发展的结果。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相关国家之间具有大致相同的并且是高度的综合发展水平和相同的文化传统。而它们对外来人口则是采取严格限制和筛选的政策。因此,当代全球化下,发达国家国民享有的流动自由度要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国民。实际上,《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规定已为这种不对称的流动自由提供了可能性,也为发达国家的限制性移入政策提供了合法依据。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合法依据及问题
《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13条规定:(1)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2)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部分第12条规定:(1)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2)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3)上述权利,除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4)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6]
1.发达国家的限制移入政策是符合规定的,因而具有合法依据。
由前述条文可见,《宣言》、《公约》只规定国内迁徙自由而未规定国际迁徙自由,只规定移出和返回自由而未规定移入自由。以《宣言》、《公约》的这种单向自由规定来看,发达国家的限制移入政策是符合《宣言》与《公约》的,因而具有合法依据。
2.《宣言》、《公约》的规定,对于人口净移入国的政策制定更有利。见下表:
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