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重在遏制分配的失衡(2)
2017-04-30 01:01
导读:二、收入分配失衡带来的危害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严重损害了普遍受益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造成当前许多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影响社
二、收入分配失衡带来的危害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严重损害了普遍受益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造成当前许多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影响社会稳定 现阶段规模较大的贫困群体的存在,虽然从社会转型意义上讲不可避免的,但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会损伤社会的公正原则并降低社会的诚信程度,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局面可能透发贫困群体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强烈愿望。当他们的愿望得不到实现时,他们有可能采取非正常的手段达到目的,从而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过大的贫富差距容易产生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 目前,在农村贫困问题尚未解决的同时,近年来由于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下岗失业人员比重增加,城市贫困问题也随之凸现。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贫困问题依然是现阶段面临的重大而严峻的问题。 (三)挫伤大批劳动者的积极性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还体现在,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有些规则尚未健全,出现了所谓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不法分子在不进行任何竞争与生产要素投入的情况下直接攫取财富,加剧了收入和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在一些人暴富的同时,腐败等不法因素也会直接或间接对其他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形成利益剥夺,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挫伤了大批劳动者的积极性,对社会公正损害很大。 (四)引发地域发展不均衡
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建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完善分配制度。首先是要加快发展,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调节收入差距和实现共同富裕当然也离不开发展。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发生什么问题,都要集中精力搞经济建设,不遗余力地发展生产力。在此基础上,注重公平,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一)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必须兼顾分配的公平 效率优先,实质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使劳动者的报酬与劳动贡献紧密结合起来,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奖勤罚懒,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共同富裕不是全体人民同步富裕,更不是靠平均主义能够实现的,必须以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为条件。片面强调公平,牺牲效率,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就不可能为实现共同富裕不断创造物质基础。所以要从促进生产力发展出发,提出“效率优先”,发挥市场的作用,承认收入分配方面应当和存在差别,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正是为实现共同富裕逐步创造条件。 当然,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收入分配上也不应悬殊过大,更不能搞两极分化。因此,还必须坚持“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坚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行机会均等,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次分配必须注重公平,统筹安排,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通过多方面的收入分配政策,调节收入差距,防止过分悬殊的两极分化。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 当前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扩大,需要政府进行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必须强调国家的再分配功能。因为在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上,市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市场的规律是优胜劣汰,市场调节遵循的原则只能是机会的公平,而不会是分配结果的公平。理顺分配关系,必须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由政府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必须加强政府对再分配的调节功能,注重公平,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必须坚决取缔贪污等非法收入,防止收入悬殊。 调节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并不是要绝对的平均分配。相反,对于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合理合法所得造成的收入差距,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是应该鼓励和肯定的。对于合法但不合理收入造成的差距,要加以限制。对于不合法收入造成的差距过大,必须坚决取缔。垄断行业和部门凭借其垄断地位占有和支配优势资源,获得超额利润,转化为本部门职工的高收入,这种合法但不合理的垄断收入就应该由政府来加以限制,打破垄断,使资源优化配置,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得以缩小;对于一定时期必须保留垄断的行业和部门,其收入分配标准应纳入政府监管之下。 (三)努力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国内外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必须是一个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社会。同时从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进程看,中等收入群体的兴起和壮大,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据2004年全国城市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的收入数据计算表明,目前我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家庭约占全国城市家庭总数的5%,高收入群体的家庭仅占0.3%,而低收入群体的家庭却高达94.7%。从总体上看,整个城市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中仍呈“金字塔型”,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张仍处于初期阶段,距离建设中间大两头小“橄榄型”的稳定的社会收入分配格局,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为不断扩大我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要从三个方面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家庭收入水平。一是提高低收入群体家庭成员的
就业率。从2003年全国城市住户调查数据看,占10%最低收入者的家庭人员的就业率只有46%,急需为低收入群体家庭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提高低收入群体家庭就业人员的工薪收入水平。在保持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协调增长的情况下,应以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尽快提高低收入群体家庭的工薪收入水平。三是提高低收入群体家庭的非工薪收入。积极开辟和拓宽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渠道,为帮助低收入群体家庭自我创业制定政策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低收入群体家庭的自我创业和自我致富的能力。 其次要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国内外的研究资料表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个人接受的教育水平与其收入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接受教育时间越长,预期收益也越高;接受教育时间越短,预期收益也越低。可见,提高城市居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强人力资本投资,不断提高大家的教育、科技和文化水平,培养有一技之长的有用之才。 再次要坚持城市化发展战略。现在我国农村人口仍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若在一个低水平的城市化情况下扩大城市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将是失去现实意义和违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我们要实现的是一个在高度城市化情况下的城市中等收入群体占绝大多数的“橄榄型”社会结构。为此,必须坚持城市化发展战略。 (四)努力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减少贫困 要力争从根本上扭转城乡差距过大并不断扩大的局面,继续加强提高农民收入的措施,逐步改变目前城乡居民平均收入和消费差距相差20余年的状况,连接城市生产和农村消费的链条,完善和改革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制度,整合现有的农村贫困救助制度、“五保”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的农村老人执行生育政策补贴制度,建立起农村“低水平、广覆盖”的
社会保障体制基础框架;配合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实行新的减贫计划,争取把农村目前按照国际标准计算的约1亿多贫困人口在未来几年中有较大幅度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