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雏形初现(2)
2017-05-28 01:22
导读:独具特色的制度框架——“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发展的趋势是养老金将逐步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发放。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中
独具特色的制度框架——“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发展的趋势是养老金将逐步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发放。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基金规模最大,影响最深,涉及面最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能否进一步深化的关键。 我国自八十年代开始以实行国有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标志和起点,对养老保险进行重建和改革。主要做法有: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普遍实行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得到进一步发展;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试点,建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正常调整机制,试行基本保险制度一体化。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社会统筹指的是在国家行政强制力和信用保证基础上,采取用社会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指的是在国家行政强制力和部分信用保证的基础上,采取“个人预缴备付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形式。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完全的社会统筹,结果在保障公平的同时有损效益原则,容易助长社会上的懒惰风气;少数国家实行的是完全的个人账户,突出了个人的效率差异,但有失社会互济、分散风险的精神,我国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起来,劳动者只有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履行了15年以上的缴费义务,才有权利享受长期的养老金待遇,由于实行了个人账户制度,劳动者履行义务的时间和程度,较之过去的计算工龄的办法,得到更直接、更准确的记载和体现。“基础养老金”对于每一个同年同地区的退休者都是同样的数额,集中体现了公平、互济的原则和缩小工资收入分配差距的倾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每个人的工资为基数按同一比例积累和计算支付额度,显然是基本保持了工资收入的差别,因而具有明显的激励勤奋劳动的导向。国家负责组织社会保险,负责保证“基础养老金”的支付,并负责当长寿的退休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之后继续按原有的标准支付;但一切由国家包下来的养老体制事实上已经终结,劳动者不但要向养老保险基金供款,而且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大约占60%以上)取决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正在建立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毕竟不是在一张白纸上作画,在改革的过程中不能不面对一亿多现有企业职工过去多年没有养老个人账户积累的现实。因此在这部分人未来的养老金待遇结构上,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增加了一块“过渡性养老金”,用以弥补个人账户的积累不足,从而实现原有制度向新制度的平稳过渡。 国家强制实施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待遇水平大体为工资收入的60%左右。在这个基础上,政府鼓励有经济能力的企业为职工举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通过后两个补充层次,来满足退休者保持更高生活水平的需求。 (三)医疗保险: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从今年1月1日开始,一项名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将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已走过46个年头的中国公费医疗制度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新的制度到底新在哪里?它能否为我们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改革之后我们将怎样看病。 1990年,我国对医疗保险制度作了初步改革,将过去由国家或企业统包的方法改为由职工少量负担,同时推行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新规定。 1994年,国务院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职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试点。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6年6月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由此,两江模式逐渐成为全国“医改”的主导思路。截至1997年底,全国约有52个城市进行了扩大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其主要做法是按照个人积累与社会统筹互济的原则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与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医疗费用,并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医疗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8年11月26日至27日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就这一制度建立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作了简要阐释。这次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含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做相应调整。 从我国国情出发,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是体现“低水平、广覆盖”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新制度顺利建立和实施的重要条件。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只能根据可能,不能根据需要来确定,必须考虑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本人工资的2%起步。但用人单位6%左右的缴费水平不是一个具体数,是根据1996年全国职工医疗费用占工资总额的7.86%,扣除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开支的离休人员医疗费和企业工伤、生育医疗费等项目后确定的,它只是全国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的一个宏观控制标准。具体对每一个城市和地区来说,一定要进行实际测算,切实考虑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要看绝大多数单位和职工能不能参加进来,能不能保证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如测算低于6%的,不能攀比,不能提高到6%;测算超过6%的,一般要按照6%控制;少数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缴费确需超过6%的地区,也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妥善处理好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