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间企业并购与国家经济安全(3)
2017-06-08 01:04
导读:我国多年保持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截至2005年底,我国累计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6224亿美元。中国加入WTO以后,外商投资地区、产业进一步
我国多年保持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截至2005年底,我国累计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6224亿美元。中国加入WTO以后,外商投资地区、产业进一步扩大,投资的方式更趋多样化,而企业并购则成为外国跨国公司扩大对华投资、占领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之一。在这种形势下,在允许外商并购中资企业的同时,如何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是值得研究并有效解决的重大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在这方面,中央有关部门早有规定。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就已指出:“要正确处理对外开放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指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式,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扩大的对外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004年5月8日,商务部公布的《关于做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维护国内产业安全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商务部及其他部门对外资并购、参股亦有具体股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不利于我方并购案例时有发生,不少国产名牌被外企“吃掉”,市场被外企垄断。如美国柯达公司、可口可乐公司、微软公司、日本奥林巴斯、美能达公司等分别垄断了我国洗印材料、饮料、电脑软件、照相器材市场,外国大型零售超市更是对我国零售企业构成强有力的挑战。这些产业虽不完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但若管治失当对我国经济造成的损失不可小视。据有关调查材料显示,目前,在我国建立的300余家大型外资超市,90%是违规建立的。如何防止类似的现象再次发生,应引起决策部门高度关注。当前,在外资大举并购国企之际,如何防止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产业或企业(如能源交通、航运、金融、重要矿产资源、国防等产业或企业)被外商并购和垄断,是更为迫切的问题。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采取切实可行的战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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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并购的基本经验是,主权国家对涉及本国经济安全的外企并购案果断说“不”,作为WTO成员的东道国亦有权采取这种手段。这样做并未违反WTO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则,因为,WTO的文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第2款明确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的必需的任何行为”。我国作为WTO成员,当然亦有权运用这一规则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我国的国情是,对外开放近30年,外资规模达到发展中国家之最,外贸规模名列全球第三,GDP规模升为全球第四,而外汇储备超过日本,居全球之首,2006年底有望突破万亿美元。中国生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高科技产品出口接近出口总额的30%。尽管如此,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仍然需要保持经济快速增加的势头,因而,每年外资的进入仍需保持较大的规模,外资并购当受到欢迎。但是,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一再强调的在扩大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方针,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过去引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外资大举并购中资企业的今天,我国主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1)明确规定外资不得进入的产业,不得并购或控股的企业;(2)对外资准入的产业(含服务业),通过立法防范被其垄断(《反垄断法》颁布后将有助于规范境内跨国公司竞争行为);(3)对外企违反我国法规和违背WTO规则的行为,实行调查和起诉,予以制止;(4)我国还可充分利用WTO授予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权利,在扩大开放、利用外资活动中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使我国利用外资的工作出现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