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防范对策(3)
2017-08-04 01:14
导读:收协定的一个发展趋势。 (二)用国内税法中的规定 分析各国反滥用税收协定的国内法实践,其措施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一国主动通过专门的立法或
收协定的一个发展趋势。
(二)用国内税法中的规定
分析各国反滥用税收协定的国内法实践,其措施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一国主动通过专门的立法或一般的反逃避税措施来防范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如瑞士于1968年颁布的《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决定单方面严格限制由第三国居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适用税收协定。这一类措施都有较为直接和具体,其中规定了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税收协定的各项客观标准。美国作为防范协定滥用的积极倡导者,其做法也颇有特点,在美国所缔结的税收协定中都含有反滥用措施,其措施是较完备和严格的,为此,美国还专门制定了《美国税收协定范本》以供对外签定税收协定时使用。
第二类是运用一般反滥用条款或原则加以解决,如荷兰、英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这一类措施相对抽象和概括,其仅是指出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性质,至于什么是构成滥用协定,则由征税机关在征税时或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纳税人所进行的各项活动以及主观动机加以分析而确定。给予了征税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践中,常会因为征管措施是否先进,征税人员素质是否全面而影响防范税收滥用的实际执行情况。
(三)通过国际间的经济合作
主要是建立税收情报的交换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有关国家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和各种区域性的多边条约或公约。尽管各国签定的双边税收协定和区域性相互协助公约有关税收情报交换方面的条款在措辞上不尽一致,但原则上都以1963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其1977年和1992年修订本的第26条为准。税收情报的国际交换是有关国家之间就税收的跨国征纳所进行的相互协助和为防止税收欺诈及偷漏税所进行的司法协助,在防范避税的国际税收合作领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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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我国防范滥用税收协定的启示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需要吸引外资和利用外国的先进技术,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从国际资本的流向看,尽管我国对外投资在近几年有所发展,但从总体看,我国仍属于资本输入大国,存在着资本和技术的单向流入以及利润和费用单向流出的局面,因此,在国际税收关系中,我国也仍然多处于来源国的地位。对于收入来源国来讲,滥用税收协定即是对它的地域税收管辖要的规避,给它带来税收损失。这不仅与我国所倡导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相违背,与我国吸引外资的根本宗旨相违背,而且其直接损害我国的国际税收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对滥用税收协定活动实行规制。
(一)从战略高度重视反滥用税收协定工作
大量滥用税收协定事实的存在,不仅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损害了国家
政治经济权益,而且还破坏了公平负担原则,造成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不合理;影响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打乱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因此,我国开展反滥用税收协定工作,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是正确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实行公平税负与平等竞争的需要。有利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外商提供公平税负的竞争环境,起到促进外商投资的作用。
(二)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引入防范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
首先,在必要的时候,应要求有关国家重开谈判,对已有的税收协定进行修订,增补积极的反滥用措施;同时,对今后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也从开始就引入强有力的防范滥用协定的措施。在此必须关注的就是中美税收协定,在1984年,中国和美国正式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附属协定书。它在防范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方面有较为完备的规定,我们应当在以后的实践中积极借鉴参考。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加强国内税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滥用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及漏洞而造成的。因此,完善国内税收法律制度是进行有效反滥用的根本途径。首先是应在税法中增加反滥用条款;其次,应该尽快制定统一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纳税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典,在该部法典的通则中,制定一般反避税条款。把避税行为加以概括,对其共性问题加以规定。第三,要严格限定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对“安全港”的保护来逃避我国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