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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上市问题治理机制和变革措施的国际比较(2)

2017-08-04 06:54
导读:治理机制的内在缺陷 虽然上述治理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但内在缺陷决定了其作用的有限性。法律措施的缺陷在于,英美法系将

  
  治理机制的内在缺陷
  虽然上述治理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但内在缺陷决定了其作用的有限性。法律措施的缺陷在于,英美法系将其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措施,以判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进行应用,法官的主观判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不可避免的在实践中导致了模棱两可和自相矛盾的事宜。大陆法系的企业集团立法虽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其进行界定,但在实践中也倾向于尽量限定和缩小该法理的适用范围,以维护公司有限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正如爱声伯格所说,对母公司诚信义务的规定往往过于宽泛、不确定和难以实施,使得母公司在处理与子公司的交易时仍有相当大的自由度,母公司与子公司小股东的内在利益冲突是很难用法律或市场力量进行有效控制的。因此,母子公司体制下,母公司滥用有限责任的问题更大程度上在于依赖其他外部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如母公司的声誉机制、社会舆论压力、产品市场竞争、税收等,然而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是旷日持久的工程。因此,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发展股票市场根本前提的认识下,英美等国对子公司上市问题采取的是彻底摧毁政策;德国虽未采取摧毁子公司上市的制度安排,但与该国注重培育企业集团、利用银行间接融资而非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的政策思路相关。
  
  摧毁金字塔组织结构的基本措施
  
  美国采取的措施
  20世纪30年代前,在美国证券市场上金字塔组织体系一度盛行,针对其广泛存在着的利益输送、不良的公司治理以及垄断行为等对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掠夺的威胁,1935年6月罗斯福总统要求通过税收手段彻底消除不必要的控股公司,主要采取了三个措施:公司间红利双重征税、取消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以及对控股子公司出售的资本收益免税。公司间红利双重征税是指子公司的红利,不仅子公司自身要纳税,当将其分配给母公司后,母公司还要根据母子公司不同持股比例下相应的税率标准进行纳税,从而提高了工商业法人的持股成本。除某些个别行业外,取消母子公司合并纳税的规定,从而限制了终极控股股东通过公司间的财富转移而避税的可能。为了激励终极股东解散母子公司体制,1935年的《国民收入法》规定出售子公司的资产收益免税。此外,针对美国的金字塔组织结构多集中在公用事业公司的特点,1936年出台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电力、水等公用事业公司的控股公司层次不能超过两层,起到了迅速瓦解金字塔组织的作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严格禁止原则也对限制上市公司形成复杂的组织结构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纽约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以来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一直采取绝对禁止的原则,一直到1983年才有所放宽,但在上市规则第307条中仍然宣称:“本交易所一贯认为一家公众公司的行为或品格若要适合于本交易所上市,则应避免因其与内部人发生关联交易引起的怀疑,以维护自己公司的价值和信誉。”同时其还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协议,即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通常是2到5年内,上市公司应该消除类似的关联交易,而且指出取消对关联交易绝对限制的原因,是因为现在已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相信严格的审计准则以及独立董事具有更客观评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正,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能力。
 英国采取的措施
  英国上市公司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抵御敌意并购的威胁,证券市场上一度形成了金字塔组织结构的体制。弗朗克认为,这主要得益于在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下由英国证券业委员会1968年颁布并对上市公司具有强制力的《收购及兼并守则》,其主要内容是,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的股东必须向所有其余股东发出购买其余股票的强制性收购要约。这种强制性收购迫使有收购意图的股东以较高的同一价格向其余所有股东收购某种股票,既提高了收购者的成本,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敌意并购行为,同时也使得以防御敌意并购为目的的金字塔持股结构面临、或者全部收购上市子公司发行在外股权、或者将持股比例控制在30%以下的境地。而将持股比例限制在30%以下时,该持股比例并不能保证其免遭恶意并购的威胁,因此纷纷解散金字塔的持股结构,形成了类似于美国那样以单一制上市公司为主体的所有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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