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上市问题治理机制和变革措施的国际比较(3)
2017-08-04 06:54
导读:其他国家采取的措施 印度最近新出台的公司法,要求控股公司不能是子公司,从而促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迅速减少控制链条层次;韩国在亚洲金融危
其他国家采取的措施
印度最近新出台的公司法,要求控股公司不能是子公司,从而促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迅速减少控制链条层次;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和援助下,也采取了一系列强化企业透明度的措施。如要求五大企业集团根据重组计划将子公司销售给更具竞争力的竞争者,或者将子公司剥离,成为独立公司。目前现代集团的附属子公司从1998年12月的57家减少到1999年12月的26家;三星集团将电子、金融服务和贸易服务作为核心业务,剥离其他业务,从1998年12月的62家减少到1999年12月的40家;大宇集团从1998年12月的36家减少到1999年12月的6家。
结论与启示
由此可见,对子公司上市问题下,代理成本的治理措施不仅需要有对小股东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还有赖于其他制度环境的配套建设。但即使是在上述制度环境比较成熟的英美两国,考虑到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以及法律措施的局限,也未单纯依赖制度环境建设起到对母公司行为的良好引导效果,而是采取了彻底摧毁子公司上市制度安排的“治本”措施。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借鉴了英美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规定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应负赔偿责任,但其与英美类似,以单一制公司而非企业集团为立法对象。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信誉等环境,决定了在积极发展股票市场的政策前提下,更应借鉴英美对子公司上市问题的解决思路。尽管我国子公司上市制度安排的形成有其独特的原因,不可完全照搬英美模式,但我们至少可以获得这样的启示:应当从变革上市组织结构安排,形成透明的股权结构入手,寻求尽快恢复投资者信心、发挥资本市场在我国产业成长中促进作用的对策,并在此基础上再辅之以制度环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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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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