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相关者理论び胛夜公司治理的完善(2)
2017-08-07 06:06
导读:在德国,被界定为利益相关者的有:第一是大股东,几乎所有的德国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或几个大股东。这也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显著特征之一。 这些大股
在德国,被界定为利益相关者的有:第一是大股东,几乎所有的德国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或几个大股东。这也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显著特征之一。 这些大股东或者是其他公司,或者是富有家族,或者是银行和保险公司。散户,除非依附于银行,否则很难在公司治理中有发言权。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一般是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很多情况下,大股东有直接任命股东代表的权利。
第二是职工,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职工通过选举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和职工委员会,来实现公司管理的共同决策权,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调动了职工积极性,保证了公司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某些公司(取决于公司的大小)的职工被赋予了控制权。德国的共同决定法适用于所有的职工数超过五百人的有限公司和所有的股份公司。职工可能占到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
第三是银行,德国银行主要以三大银行为主,即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德国的公司治理被认为是银行主导的。银行不仅一般作为公司的债权人,而且持有大量公司的股票,还可以为其客户在股东大会上代理行使投票权。德国公司中,最大的股东是银行、公司和创业家族,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 以上相关三类利益者构成了公司监事会的主体。构成了所谓的“共同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和债权人作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职工共同分享控制权。 由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组成的共同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可能会使这些矛盾得到调和,使福利得到改进。
三、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现阶段中国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政府控股下的总经理控制型的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市场及银行等外部监督的可能性还极其有限。我们通过以上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借鉴德国公司的治理经验,允许银行参与公司外部监督,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同时, 通过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兼顾股东以外的如职工、债权人、消费者以及环境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建立多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 1.强化银行的外部监督机能
现在,中国企业的资金调配特征为,80%以上从银行贷款,银行不仅是公司的债权人,还是公司名副其实的利益相关者,但是,中国银行大多是国有银行,融资后各专业银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把握及信息的收集不积极。现在,银行贷款余额中至少有20%以上为不良债权,银行对企业经营及投资的监督机制几乎未发挥作用。银行是最传统的金融机构,一般具有较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更能起到监控公司发展的作用,从而使公司的存续更具稳定性。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对银行进行体制改革,使银行持有公司的股票, 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这样公司决策机制不得不考虑银行的作用,由此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银行的外部监督机能。
2.确立职工持股制度
职工持股制度是指从业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制度。现阶段由于中国的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及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较弱,因此, 职工的持股形式主要是分散的从业人员个人直接购股,享受股东的权利。但从业人员的个体势力薄弱,作为出资者主体其发言权不能直接传达到股东会。借鉴德国的做法,让职工持有公司一定得股份,参与公司的决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还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同时对公司的经营人员进行更有效的监督。还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法人),可使分散的股票集中,以持股会这一法人形式对企业施加影响力,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加入公司的管理部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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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完善公司债权人治理机制
债权人也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公司破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虽然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救济,但在现实中债权人仍然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股东把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所以应当赋予债权人更多的权力,对公司进行有效地监督,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债权人承担的风险。 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