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联盟中资产专用性的研究(2)
2017-08-11 02:03
导读:长期性联盟契约制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行为机制,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加大合作行为的收益和增加投机行为的成本。契约必须能够保障专用性资
长期性联盟契约制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行为机制,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加大合作行为的收益和增加投机行为的成本。契约必须能够保障专用性资产投入企业的权益,并能对资产使用方企业的违约行为做出界定,并实施惩罚。
(二)建立成员企业间的信任机制
专用性资产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将使其价值大跌,或者说,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在事后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队成员的行为①。因此,物流联盟内各成员企业间牢固的信任关系对增强物流联盟成员企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起着重要作用。
信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行为过程。物流联盟建立之初,企业间的信任建立在对对方企业的历史行为的认识。有着良好的合作历史或声誉的企业往往能够获得其他成员企业的信任。物流联盟内各成员企业经历了一定时期的合作后,信任关系建立在对其他企业连续性行为的观察上,通过对伙伴企业实际行为与预期行为的对比,设定信任程度。联盟企业只有将合作的基础建立在长期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上,才能使加深各成员企业间的信任程度,为物流联盟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创造有力条件。 物流联盟内各成员企业的深厚信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从而使专用性资产投入方降低监督成本,增强企业专用性资产投入的能动性。另一方面,资产使用方能够获得较为稳定可靠的专用性资产使用权,无需为专用性资产不可获得的可能性做出额外的成本支出。信任关系的有效建立为基于专用性资产的物流联盟的稳定性提供了保障。
三、外部因素对物流联盟内专用性资产投入的影响
物流联盟是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形式,联盟的成功不仅取决于联盟内部的治理结构,同时也受到联盟以外的因素影响,如政府行为、法律制度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政府行为的影响作用
政府对物流联盟中资产专用性的作用行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政府的替代行为及实施的鼓励政策。
1.政府替代
对于专用性程度高,资金投入大的物流设施与设备,政府可以直接进行投资。政府替代行为能够将专用性资产转化为公共性资产,通过一次性投入满足数个物流联盟的特定需要,同时也可以满足其他企业的特殊物流需求,节约总的投入成本,增强各物流联盟的稳定性,保证联盟中各物流活动的顺利进行。
2.鼓励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鼓励政策提高物流联盟内企业进行专用性资产投入的积极性。如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程度与资产专用性程度成正比,资产专用性越强,企业享受的政策越优惠。政府制定鼓励专用型资产投入的政策能够提高物流联盟的利润空间,增加联盟的收益,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回报。另一方面,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提升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单个物流联盟的专用性资产投入可能造成的正的外部效应能够减少政府物流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宏观的社会物流效益。
(二)法律制度的影响作用
物流联盟契约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契约得以履行的必要条件。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格鲁斯曼(Grossman)和哈特(Hart)认为所有契约都是不完全的,即事前的契约无法对所有可能的外部风险或违约行为做成明确阐述,契约总是需要在履约的过程中获得不断的完善。造成契约不完全性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契约的“不可证实性”,即道德风险或机会主义等信息无法被法律所确证,从而使这些信息无法构成契约的显性部分,导致契约的不完全。
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能够准确、全面地对联盟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及违约行为进行辨识和惩戒;保障联盟中各方企业的权力,督促各方企业完成联盟所要求的义务,它将对物流联盟的治理起着极大的正面影响作用。完善的法律是联盟契约得以实施的有效保证,能够有效遏制资产使用方的道德风险,为联盟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