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危机背后的公司治理困局探析(2)
2017-08-11 04:57
导读:(一)公司治理主体的缺位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
(一)公司治理主体的缺位
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而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局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对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在吴忠仪表,公司巨额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重大决策完全是由赵广生、冯平儒、李志强三人决定,原总经理竟对此一无所知。此三人在事发前的身份分别为:赵广生系吴忠仪表董事长,同时兼任吴忠仪表集团董事长;冯平儒系吴忠仪表董事、副总经理、第一届董事会秘书;李志强系吴忠仪表董事会董事,财务总监,兼任吴忠仪表集团总经理。吴忠仪表高管们在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单位同时任职的这种身份组合,显然违反了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董事长原则上不得由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担任”的规定和“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要求。众所周知,分散的中小股东几乎不可能对公司施加有效影响,而三人作为控股股东的代表,同时又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让他们自己监管自己显然也是不现实的。吴忠仪表监事会成员全部由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的中层干部组成,在历次的公告中从来没有表示过不同意见,使得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失误和自律行为进行及时监控成为空谈,实际上是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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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闽东电力案中最主要的决策者董事长和总经理都是行政委派的,他们同时是政府的代表,国有资产的代表,控股大股东的代表,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几乎没有任何约束。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内部制衡根本就无法实现。如为了花掉多融入的数亿元资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各种投资项目在董事会上全部获得通过,没有人公开表示过反对。
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外部监管也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至于期待其他的利益相关者来实施共同治理,则更是缺乏必要条件,难以实现。
(二)公司治理对象的混乱
公司治理的对象有两重含义:一是经营者,对其治理来自董事会,目标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公司的经营业绩;二是董事会,对其治理来自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目标在于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投资的回报率。
而在两起案例中公司治理对象身份是混乱的。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经营者就是董事会的主要成员,而董事会的主要成员又是政府和控股大股东的代表,治理的主体与治理的对象合一,治理自然也就根本无法真正实现。掌握了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个体行为,代表的既不是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不是控股股东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和追求本身作为单个个人或代表特定的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的各种资源,都可以被一个内部人控制的班子围着自己的利益而运作。这从受托给吴忠仪表进行理财的两家公司均为前高管的影子公司可以得到充分证明。
以此再来解释上市公司为何热衷将资金投向高风险的委托理财业务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些委托理财往往都有远远超过监管部门允许的保底收益,如果有损失是由公司和全体股东来承担,而不管是损失还是盈利,在操作过程中都存在巨大的寻租空间。其实早在2001年中国证监会就通报批评了辽河油田、联通国脉和长春长铃等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方面的违规行为,这些企业甚至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就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在那之后也出台了一些规定,但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问题没有得到任何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