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机遇与挑(3)
2017-08-13 01:31
导读:国家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的准入、退出、投资等方面渐进的改革,为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的引导下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在制度上提供了空间。非公有
国家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的准入、退出、投资等方面渐进的改革,为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的引导下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在制度上提供了空间。非公有制经济的参与,结合国防科技工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必将增强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社会化大协作体系的建立。
五、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挑战
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政策逐步放开的条件下,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呈现了巨大的历史机遇。但总的来看,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建立社会化协作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不论国家法律政策、经济环境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自身都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供需双方信息不通畅。国防对军品的需求与民营企业对军品科研、产品的供给双方处于 “双向不透明状态”。许多产品由于需求牵引不明确,即使民营企业花费很高代价研制出来,但不一定满足军方的需要。军品研发周期长、投入大,民企无法获得军品的信息,很难“冒险”进行前期的科研投入和样品试验。民营企业缺乏规范的信息沟通渠道,对军品市场需求信息的掌握很少,使得民营企业在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中丧失很多机会。总体上而言民营企业对军品的研制还处于初级水平。
二是军用民用标准不统一。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不统一造成了各行业的技术分割。由于军品配套涉及的行业多,而各个行业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行业标准,致使民营企业承担军品任务,在技术的标准统一上存在很大的困难。一般军品都有比较特殊的要求,不像民用产品那样通用性比较强,无法产生规模效益,企业成本比较大。民营企业需要把所掌握的技术转化到各个领域去应用,才能产生经济效益。
三是税收方面的不平等。在国防产业的税收政策中,通常以“隶属关系”或“出身”来确定是否免税,而不是仅按照最终产品来确定税率的。一些民企事实上已经承担了部分武器装备的科研和生产,但土地税、流转税和增值税等方面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减免,使得他们同军工企业竞争者相比,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
四是军品采办制度的限制。军品采办的产品标准和招投标制度阻碍了民营企业的进入,军用标准和军工行业标准成了阻碍民用企业进入的“绿色”壁垒。如果说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使民营企业取得了一定的军品“生产权”,那么我国目前的军品采办制度限制的则是民营企业的“销售权”。销售(交换)作为再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是民营企业自身的问题。尽管我国的民营企业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相对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高技术武器装备生产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行业分布上,以轻工纺织、普通机械、建筑运输、商贸服务等领域为主;在结构规模上,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为主;在组织形式上,以个人、家族企业为主,已向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发展;在产业布局上,以小规模、分散化经营为主。民营企业仍然在产业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有待优化,使之适应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
总之,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既是打造军民一体化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的需要,也为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从政府的宏观角度来讲,重要的是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搭建竞争的政策平台、信息平台和市场平台。而从企业的微观角度来讲,重要的是提高军品科研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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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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