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毕(2)
2017-08-14 04:45
导读:[3] 。 (二)提单上对收、发货人的记载所带来的风险 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很多买方在托运时要求提单上出具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
[3]。
(二)提单上对收、发货人的记载所带来的风险
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很多买方在托运时要求提单上出具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的提单,尤其是TFF交易中。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SHIPPER)指定的收货人(CONSIGNEE)才能提货,即承运人可以向不提交提单的原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只需要提单上面指定的收货人能证明自己的身份,而无需出具正本提单,即“队人不认单”,认的人就是记名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而不论记名提单在谁手中,所以记名提单经常会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而使卖方结汇落空。
同时由于FOB贸易术语若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就可能成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这时境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明买方的名称,即通常所说的“第三方提单(THIRD PARTY B/L)”。但是,按照我国《海商法》有关托运人的定义,托运人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的人;二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以买方为提单的托运人,在出门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OR-DER B/L),货到港时,买方可以凭保函和提单副本取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尤单放货。同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然后逃之夭夭;买方也可能以货物质量或市场跌价要求卖方降价,也会使卖方遭受很大损失。出口方若以物权凭证——提单在卖方手中,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赔偿货款。虽然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但是该提单上托运人栏内填写的是买方,且提单是指示提单,只有凭买方(托运人)的背书和指示方能作为合法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至于托运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我国《海商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依提单之规定。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既不是托运人也不是收货人,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卖方则很难打赢官司
[4]。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采用FOB术语时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卖方也存在风险
当采用托收(COLLECTION)或者T/T中的货到付款(O/A)的结算方式等商业信用方式结算,对于卖方也存在货款两空的风险。在D/P或D/A条件下出口人按合同规定交货提交单据后能否取得货款则完全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情况。当外商无理拒付或不承兑远期汇票,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发生损失,则出口人不至于损失重大,因为此时代表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仍由我方控制。倘若货物在运输途十遇到风险而遭致全损或部分损失,即使我方拥有货运单据,但因投保是由买方办理,我方不持有保险单,且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即使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采用L/C方式结算时,当卖方备货和买方备船不能很好衔接的话,也存在着可能因为货等船,导致信用证过期,或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PRESENTATIONPERIOD),而且货物会增加仓储费用和发生损失的几率。往往卖方就只能申请把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LATEST DATE OF SHIPMENT)和有效期(EXPIRY DATE)延长,或把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结算,同样无法顺利收回货款
[5]。
(四)卖方需要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货物损失所带来的风险
当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候,由于投保是由买方办理,当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装运港时候出现货损,卖方需要自己承担该损失,而不能通过买方向其当地的保险代理公司索赔,虽然根据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不管是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I.C)还是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对于基本险保险责任起讫都是采用“仓至仓”条款(W/WCLAUSES),即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运时候开始,进入目的地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为止。但是在实际丁作中还要看采用的具体贸易术语。因为保险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险单的持有人,即保险单的受益人(BENEFICIARY),二是是否拥有保险利益(INSURED INTEREST)。《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必须要享有可保利益”,我国的《海商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于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故在国际贸易中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投保,都需要对已经投保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货物受到损失,保险合同才会生效。对于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卖方,其投保的利益就是从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来开始,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由于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通过交单时候对保险单背书转让,买方可以在保险单上面指定的保险索偿地点向当地的保险代理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