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毕(3)
2017-08-14 04:45
导读:当采用FOB或者CFR等由买方投保的贸易术语时,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只有卖方拥有保险利益,而买方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一般采用这些术语都是在货物装船后
当采用FOB或者CFR等由买方投保的贸易术语时,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只有卖方拥有保险利益,而买方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一般采用这些术语都是在货物装船后投保的,买力作为投保人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是没有保险利益的。所以当进口人投保时候所取得的保险单也表明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装上海轮或者货交承运人时才开始
[6]。
三、出口方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应该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于对方指定货代可能出现的无单放货的风险的规避
1.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好由自己委托货运代理办理租船订舱。这样不仅手续简便,费用较低,而且出现无单放货的概率较小;当对方提出一定要指定货代时,我方人员可向客户转达我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在2000年12月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业发出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通知要求出口方不能接受未经过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企业或者境外货运代表处安排运输。若对方仍坚持指定货代,提单则必须委托国内货代签发,从而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保障。因为国内货代签发自己的或境外货代的提单,则该货代就成为无船承运人,若查到国外的货代不是合法存在或合法经营,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也无法逃脱承运人的责任。
当出口方不能自己指定货运代理时,外贸企业也应采取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邓白氏(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