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毕业论(2)
2017-08-14 06:38
导读:首先,对于“承诺论”而言,其错误之处在于对“社会保障”实质的误解,正如郑功成教授所言“现代社会保障不再是传统的恩赐式官办慈善事业,也不是
首先,对于“承诺论”而言,其错误之处在于对“社会保障”实质的误解,正如郑功成教授所言“现代社会保障不再是传统的恩赐式官办慈善事业,也不是以契约为基础,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是基于人们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追求和保障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正义举措。”否则,根据米尔达尔“穷将是穷的原因,而富则是富的原因”的因果循环累积原理,将不是消灭了城乡差别,而是使城乡差别成为未来更大的城乡差别的原因。
其次,就“土地保障论”而言,忽略了中国农村这样几个现实:第一,就中国目前的土地政策而言,农民对于土地的占有是一种不完全的占有,农民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对于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并不能像出售自己的私人财产那样出售并以所获收益为自己在年老时提供保障,而只是使自己的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因此,土地提供的仅仅是
就业保障,一旦当农民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等风险,或者遭遇自然风险或市场风险时,这种保障功能就会弱化乃至消失。第二,由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在经受着巨大的挑战:与传统的多子女家庭结构赡养关系不同,未来将面临一对夫妇赡养四个或更多老人的繁重任务;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外出和迁移,其传统观念正受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因此,赡养老人面临着道德风险的制约。第三,农产品要承受市场风险竞争。我国加入WTO后关税降低,农产品要经受国外农产品市场的巨大冲击;另外,农业产业还要经受自然风险的约束,所以,农村产业是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双重约束下的弱势产业,因此,土地保障的功能就更进一步被弱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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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从农业对国家的贡献以及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来看,长期以来在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下,国家通过挖农补工以及工农业产值“剪刀差”的产业政策,对农业和农村进行了长期的“剥夺”,使农产品剩余转移给了工业,支持了中国工业的较高速发展,据统计,1952-1990年,我国农业部门提供的剩余积累额总计11594.14亿元,平均每年300亿元,其中13.2%来自农业税,75.1%来自工农业产值“剪刀差”。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即使扣除国家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支出,农业对国家的贡献也仍然占到国民收入的20%以上。可见,在长期不合理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广大中国农民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支持了中国工业经济的较快发展。那么,在许多学者提出应该由国家负责支付城镇中老年职工的隐性债务和“旧制”向“新制”的“转轨成本”的时候,是否也应该对广大农民作出相应的补偿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问题三:在社会保障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应该加强还是减轻自身责任?
根据郑功成教授的划分,从政府是否主动参与,是否承担直接的管理责任以及政府参与的程度高低,将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类型分为三种:一是政府主导型;二是政府包办型;三是政府不干预型。
近年有一些学者援引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的弊病,认为国家的过度干预会导致低效率,因此一些学者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角度提出应该弱化政府责任,强化个体责任。笔者认为,就我国社会保障而言,应该是加强政府责任还是减轻政府责任,究竟是提倡强干预还是弱化政府干预,应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不同阶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区别对待。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也不是完全的不干预模式或政府包办型,而是对与不同的社会阶层而言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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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国家事实上依然沿用了上世纪50年代的完全包办的政策。因此,对这一类人的社会保障,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至目前为止依然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包办”政策,个人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依然吃的是“免费午餐”,以上人员的退休养老完全是由国家负责出资的。这种模式中的个人责任几乎是完全缺失的,而国家责任则是一种近乎“越位”的完全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