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中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博弈分析(2)
2017-08-17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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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始投资者—创业投资公司”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Zider指出投资者可以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不能介入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7],这就使创业投资中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委托人面临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是选择合适的代理人;第二是选择合适的激励机制使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两方面归纳起来,也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1.逆向选择
在创业投资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原始投资者总是倾向于选择真正具有管理水平和诚信品德的创业投资公司,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部分创业投资公司的伪装,原始投资者事先无法准确判断出投资公司的素质,真正的高素质投资公司没有被选中,低素质的创业投资公司反而被选中,从而导致“逆向选择”。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可以通过信号传递和信息甄别来帮助委托人进一步了解代理人更多信息。例如,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主动向原始投资者传递本企业的有关信息,介绍本企业的员工素质、企业资质、以往业绩等,帮助原始投资者做出决策。面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自我介绍,原始投资者要注意信息甄别,要考虑到社会经济背景,通过分析该公司利润指标来确定代理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等。也可以通过建立博弈模型来考察该“逆向选择”过程。设博弈参与人I为原始投资者,参与人II为创业投资公司。参与人I的策略是投资和不投资,参与人II的策略是高素质和低素质伪装。若参与人I选择投资需付出信息寻找成本x,若投向的是高素质投资公司则获利为r,投向的是低素质投资公司则损失d;如果不投资则损失机会成本b。创业投资公司若被原始投资者选中,则可以获得收益i,高素质投资公司需付出努力成本c,低素质投资公司需付出伪装,记伪装程度和伪装成本正相关为f,此外可能造成一些不良损失s。则双方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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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风险
在这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创业投资公司占有信息优势,即使是优秀的创业投资公司也不一定按照原始投资者的要求工作。例如,创业投资公司可能不及时告知投资人资金的使用去向和使用状况,不告知投资项目的可能风险程度等等。隐蔽行动则由合同的不完备性导致的,例如创业投资公司可能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改变公司规模和经营方式等。
为了减少道德风险,投资人可以从约束、监督和激励三方面去考虑,侧重于事前防范[8]。
就约束而言,例如,在合同中就考虑到代理人的“撒谎”成分,使合同趋向完备,并加大处罚成本,使代理人自觉自动规避道德风险。此外,选择采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因普通合伙人对资金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有较强的内在约束。
就监督而言,由于创业投资的专业性很强,原始投资者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严密监视创业投资公司及其具体的投资过程,仅能以其投资收益作为监督标志。因此,要使创业投资公司选择原始投资者希望的行动,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规范与诱导创业投资公司。
就激励而言,最重要的是设计合理的报酬机制。通常,创业投资公司获得的报酬由固定的管理费和浮动的业绩报酬组成。激励创业投资公司的中心环节是以利润分配的形式对创业投资公司进行补偿,使创业投资公司的收入同其业绩高度相关,即业绩报酬应大于管理费。 三、“创业投资公司—创业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1.逆向选择
该委托代理中的逆向选择主要指的是由于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把不利于自己的信息隐藏起来,只表达有利于自己的信息,从而创业投资公司错误地选择了前景或潜力不是太好的创业企业,使创业投资遭受更大风险甚至重大损失。例如,创业企业为了尽快获得资金,可能片面强调项目的高收益性并许诺高额回报,对项目的缺点和风险避而不谈或避重就轻等。此外,创业投资公司对企业高新技术专业知识的缺乏,也为科学合理地选择项目带来了困难。为了减少“逆向选择”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一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