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中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博弈分析(3)
2017-08-17 05:41
导读:第一,在选择创业企业时,要考察创业企业家的声誉。对于有过成功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来说,再次创业时会比较容易获得创业资金。 第二,可以通过广泛
第一,在选择创业企业时,要考察创业企业家的声誉。对于有过成功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来说,再次创业时会比较容易获得创业资金。
第二,可以通过广泛的业务网络或专业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从多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包括技术性能、市场前景及企业创业团队素质等[9]。
第三,要注意创业资金投入时机的选择。《2005年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显示,起步阶段和成长阶段仍然是创业投资大量集中的区域,这从表2可以看出[10]。这是因为种子期前景不明朗,风险过大,成熟阶段风险最小但资本收益率又较低,因此,起步阶段和成长阶段的风险与收益实现了较好配比,资本增值稳定。
第四,在投资方式上要多加考虑。对于以往有过合作关系且项目确实潜力很大时,可采取一次全部投入方式。对于项目前景并不是很明朗但确实有投资空间的,则可以结合不同阶段创业企业的市场前景、企业家业绩与努力程度分批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也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的创业资金,加速创业资金的周转[8]。
第五,在具体投资形式上也要多做考虑。例如,采取优先股的形式投资可以保持较稳定的获利,尽量降低风险。
最后,创业投资公司还可以联合其他创业投资公司共同对某项目进行投资,不仅可以风险分摊,还有利于积聚更多的资金对大型项目进行投资。
2.道德风险
一般情况下,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创业企业大都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创业投资公司虽然具有监督指导权,但创业企业的具体经营权由经营者(即创业企业家)所掌握,于是,作为代理人的创业企业家就有可能利用自己拥有的这种信息优势,采取隐蔽行为,改变签订投资协议时约定的行为模式(不尽力工作、改变资金用途、发生短期行为等),从中获得更大利益,损害创业投资公司的利益。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为了尽量预防这种道德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可采取“派出专员”的形式进入创业企业,对其进行监督、指导,提供财务、融资、营销等管理咨询,同时关注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及时向创业投资公司反馈信息,从而维护股东利益。当然,这其中也要有一个度的把握,如果监督过紧也可能伤害创业企业的创业热情,反而不利于企业发展。那么这个度该如何把握呢?我们建立一个监督博弈模型,进行定量分析。
该博弈参与人獻为创业投资公司,参与人II为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公司有两个策略:紧密参与监察、放任自流不监察。监察需花费的成本为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