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学术造假的成因及杜绝对策(2)
2017-08-19 06:04
导读:(二)制度原因 造假、腐败这种行为在各行各业都有发生,但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学术界出现,这就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制度建设跟不上。可见,目前
(二)制度原因
造假、腐败这种行为在各行各业都有发生,但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学术界出现,这就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制度建设跟不上。可见,目前我国的学术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学术管理体制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学术管理机制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行政式管理模式,对学术成就的评价集中表现就是僵化的量化评估,在学术奖励、职称评审等活动中普遍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重奖励轻实用,这种评估机制以及单一的效益驱动模式,使更多的学者着力追求立竿见影而不是有创新性的研究。我国学术上这种行政式的量化管理模式从总体上阻碍了我国科研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刺激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2、学术评价体制不完善。学术评价活动本应是客观、公正、公开的评价活动,但近年来,被引入到复杂的人际关系领域,偏离了正常的学术评价的轨道。具体表现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是不管学术本身怎样都极力叫好,毫无“评”可言;另一种则是随意批评或借学术批评压制别人,挟私报复。这些挟带着浓重私人感情色彩的评价背离了学术批评的初衷,也常常使学界陷入混乱和纠缠之中。
3、学术监督制度缺位。目前我国对学术问题揭露不及时,防范制止不力,学术监督制度严重缺位,使得很多学术造假现象难以得到有效识别。就日前曝光的学术抄袭、剽窃行为来看,绝大多数并不是国家的监察机构来查处的,而是由相关人员或被侵权者,或民间极个别的打假者揭露出来,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我国学术造假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但这种非常严重仅是在没有得到充分揭露和曝光之下统计出来,又难以被发现又惩罚很轻的学术违规行为,显然,其所付出的成本远低于造假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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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原因
从法律的视角看,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系统的惩治学术违规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预防办法,对当前蔓延的学术造假的多层面现象没有具体的、全面的、可供操作的条文。虽然由教育部正式发布《高等学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使我国学术“打假”有规可依,但该规定力度很小,普遍接纳程度不高,处罚羞涩,影响面窄,对学术造假者几乎没有法律应有的强制性约束力。
目前,我国对学术造假的处罚相对一般造假而言简直就是微不足道,一般是对相关者的惩处也多以批评、教育或者扣发奖金为主,最严重的莫大过科技部介入调查,最后也仅仅是造假者撤职收场,无法对学术造假者形成足够的威慑。 三、杜绝学术造假的对策
学术造假主要针对的是学术问题,但其所带来的危害和对创新精神的影响绝对不可低估,必须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杜绝学术造假。但因为学术造假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造假,不能简单地把打击社会其他领域造假的办法完全照搬过来,针对上述所分析学术造假产生的原因,杜绝其必须要从自律、他律、法律三个方面出发,形成“自律-他律-法律”三位一体的“三律制约”,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一)自律
学术造假首先是造假者的道德品质问题,所以关键是要提高广大学者的学术道德水平,杜绝学术功利主义的蔓延。首先,规范学者的道德必须要有相应的学术道德规范作为引导,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全社会通用的学术道德规范。另一方面,高等学校、行业协会、专业学会需要广泛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包括学术规范知识、知识产权知识和学术道德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倡导学者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加强自律,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让学术界、教育界成为国人的一块精神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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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学术管理机制。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田松撰文指出,制度建设莫过于恢复学术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把学术管理从日趋严重的行政化中解脱出来。因此,改革学术管理机制,当前最关键的是改变当今只重形式和数量的管理模式,转为重质量和内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术质量评价体系。日前,国际学术界比较流行的是科研计量评价法。依据这种评价方法,评价一篇学术论文、论著的质量可以依据两个核心指标:论文被引用次数、影响因子。即在一定时期内,在同类成果中,某项成果被引用的频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学术成果的价值和影响的大小。论著被引用次数越多,价值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