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授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2)
2017-08-20 01:11
导读:3.潜藏第二还款来源风险。抵押和担保是银行第二还款来源。汽车经销商多数为民营企业,担保资源十分稀缺,担保难以成为普遍问题。实际工作中各种
3.潜藏第二还款来源风险。抵押和担保是银行第二还款来源。汽车经销商多数为民营企业,担保资源十分稀缺,担保难以成为普遍问题。实际工作中各种担保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较多,保证措施的授信多(尤其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企业间、关联企业间互保),抵押措施的授信少。
出于逃避税费、减轻财务负担等原因,经销商占用的土地或拥有的厂房等物业往往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产权证明文件不齐备,抵押物法律权属关系不明晰,使银行在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时面临法律风险。而动产担保容易因动产的数量、价值、位置、属性不易确定而落空,同时也缺少公示登记系统,无法明确债权受偿的优先顺序。车辆抵押要求办理抵押登记,但由于新车无牌照,车管部门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难以落实。如果担保以质押关系存在,现行《担保法》限制动产充当担保物,依照现行的大多数银行的操作模式,车辆依然由经销商占有,由于银行即质权人并未实际占有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质押权并不成立。在经销商遇到其他纠纷时,空有质权而难以得到实现,银行不能作为质押权优先受偿。
(二)授信主体风险
授信主体风险主要指商业银行由于内部授信决策机制不完善或人的因素(如违反内部操作规程发放授信、缺乏有效的授信监督机制、法律文件缺乏完整性等),使授信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以及因系统因素或其他外部事件所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1.操作风险。即“没有采用正确的方法叙做授信业务”而带来的风险。近期以来,银行业务人员流动快,队伍发展滞后。从事授信工作的人员紧缺,难以完全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办理业务,某些授信业务人员未经
培训上岗,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缺少授信、法律、汽车行业、汽车销售等相关知识。车辆抵、质押手续流于形式,致使授信发放前没有签署完备的法律文件,或者汽车经销商签署合同的代表没有得到合法的、充分的授权,致使债权不完整,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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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上级行将授信任务的完成情况与绩效工资挂钩,导致一些授信人员为完成任务,铤而走险与客户串通,蓄意同谋逃避制度约束,以牟取私利。提供虚假报表及材料或尽职
调查报告不实,造成授信决策失误,增大了授信风险。
2.“同业竞争”风险。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显现“流动性相对过剩”,局部信贷市场需求相对不足。这使得一些银行为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利润指标、净收入指标,盲目追求效益,增贷迫切,降低条件争夺客户资源。由于风险具有潜伏期,最先作出此类决策的银行市场份额可能获得暂时的扩大并增加利润。其他银行为了不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被迫模仿竞争对手的做法而
放松风险管理。一个没有不良记录的汽车经销商,各个商业银行争相介入、全力拓展,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扩大业务范围,不惜以降低贷款条件、降低利率、降低银行承兑保证金来拉拢客户。至此,竞争失效,成本费用加大,风险积聚,没有了获得合理利润的空间。
二、风险防范与控制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以下从规避授信客体风险和授信主体风险两个角度探讨如何防范与控制汽车经销商授信风险。
(一)实行严格准入与退出机制
汽车产业本身从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上就是一个庞大的
系统工程,加上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层次高、要求新、种类多,因此,加强授信前期调查,找准切入点,至关重要。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数额、销售收入等情况,应采用审慎操作、循序渐进,不失时机、积极进取的原则。准入客户选择经营规模较大,在当地市场份额较高,有成熟的销售网络,管理水平高和商誉良好的汽车经销商。对于一些无固定资产抵押,风险较高,纯粹依赖银行贷款运转的经销商要及时采取退出机制;对有些经营不善,利用汽车消费贷款进行诈骗、侵占、挪用汽车消费贷款的经销商,应动用一切手段,及早介入,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催收,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