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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商业模式

2017-08-23 03:56
导读:经济论文毕业论文,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商业模式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 要] 发达国家对于商
[摘 要] 发达国家对于商业模式保护的研究与实践自新世纪以来已有突破性进展,积累了一定经验。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上海正在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而提高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关键词] 会展 知识产权 商业模式
  
  知识经济与互联网时代到来至今,形成了多种崭新的业态,会展商业模式创新也成为会展业不断发展必不可少的原发动力。要使这种创新源源流长、要让创造者积极所为,必须对该类创新实行制度性保护,对侵权人形成威慑性约束,对侵占他人权利行为实施惩罚性制裁。但目前,我国对会展商业模式保护的关注和研究尚未有效展开。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历程
  作为现代服务业范畴的会展行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73年的“维也纳国际发明展”。当时,展会举办国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向展会展出的各国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由此起步。
  历史的脚步走到了21世纪门槛边,全球会展行业早已织就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网,商标、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新型应用等一应俱全。但也就在此时,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实践中出现了除已经被完善保护的传统知识产权形态外的样式繁多的会展商业模式。就是这类集人类智慧、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实现的创新活动,却因其迟到,被拒在了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之外。
  为了保证并促进对各国经济繁荣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会展业的发展,面对出现的问题,各国相关学界、政府部门和企业,逐步投入到了会展行业商业模式保护的研究和实践之中,领头的自然还是发达工业国。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商业模式及会展商业模式保护现状
  1.发达国家的研究与实践
  (1)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00年3月公布了一项应对商业模式专利的行动计划。该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修订商业模式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扩大对美国“专利分类705”申请案件的检索范围,加强专利审查员的培训,以及保证对商业模式专利申请进行适格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实质审查。USPTO还在2000年7月公布的商业模式专利白皮书中对商业模式专利的演变、“专利分类705”,以及专利审查员的培训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旨在进一步规范该类专利审查的标准。此外,USPTO还创建了“技术中心2100”,专门审理“专利分类705”类目中的申请。统计数字表明,第705类专利在1999年之后急剧上升,从1995年申请数的170件猛增到2000年的7800件,2001年达到1万件。经过几年的实践,在“阳光下一切人类的发明创造均可获得专利”的呼声中,商业模式在美国获得专利保护已不是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法学家们现在研究并更为关注的是,如何使该类专利审查制度稳定并规范。
  (2)欧盟专利局曾一度将商业模式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规定,科学原理、数学方法、实施心理活动游戏或商业模式的技术、规则、方案,以及计算机程序、信息的表达是不可授予专利的。但随着美国率先认可了商业模式可以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后,为了在国际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欧洲专利局的态度也开始倾向于承认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2001年11月欧洲专利局发布了新的专利审查指南,确认了其在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模式上的扩大保护政策。根据该审查指南,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已不容置疑。欧洲专利局在处理一项商业模式专利的申请中,更加注重对其创造性和技术特征的判断,而非仅仅审查其是否属于商业模式本身。在经过了长期的、多方的辩论之后,欧洲的态度已由对商业模式专利的强烈反对转变为不再抵制,即商业模式可以通过“技术包装”而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日本在对待商业模式专利的问题上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策略和主张。2000年日本特许厅修订了《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与商业模式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实施例,对利用网络或计算机的商业模式不再被视为抽象的概念,可以在日本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此后,日本又于2002年修改了本国的《发明专利法》;2003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又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充分表明了其积极提升本国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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