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权行为及治理对策(2)
2017-08-25 01:56
导读:即使在没有股权分置的国外资本市场,也有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产生。早在200年前就有“南海事件”的大股东侵权行为,近年来又有华尔街的安然事件和世
即使在没有股权分置的国外资本市场,也有控股股东的侵权行为产生。早在200年前就有“南海事件”的大股东侵权行为,近年来又有华尔街的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现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并不代表解决了控股股东问题。国资委在2005年6月17日公布的《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就着重强调了“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这个核心,这意味着相当多的股改后的公司仍然会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股改后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旧保持着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地位,并且国有股(控股股东)在禁售期满后才能实现全流通。即使禁售期满,控股股东出于控制权的需要也仍旧会保持控股地位,即便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会出售股份,比较可能也会由机构投资者和民间机构接手,这必然会产生新的控股股东。因此控股股东会一直存在,即使是在美国这样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股权仍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控股股东也仍旧存在,并且适度的股权集中也有利于公司的良好运作。问题就在于如何让控股股东发挥积极的作用。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股权结构问题并不是控股股东侵权问题的主要症结,我国股市的规范和监管的重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质量是根本。一方面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要从外部市场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加以监管。并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