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秋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观(2)
2017-08-25 06:19
导读: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一切重要的生产资料要归国家所有,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瞿秋白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必须“享有一切大生
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一切重要的生产资料要归国家所有,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瞿秋白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必须“享有一切大生产的资料及机关,而且运输、财政、通商等等亦都归他独占”,因为国家占有大生产资料,所以“其结果是要使全体民众都成无产阶级,共同享有生产资料。劳农国家建立以后,经济才成真正的民众经济,而生产力之增高才能是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亦只有这样的国家经营实业,方才是真正以生产的劳动者为主体。”[1]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体,所以其分配原则也是按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经济生活、工业、农业完全在国家支配之下,依社会主义理想上的原则行生产及支配”[2]。 五、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可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
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本主义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列宁提出必须把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上来,发展一种受苏维埃政权直接控制和监督的特殊的资本主义即国家资本主义,把它作为进到社会主义的“牢固的桥梁”,并且提出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可以采取租让制、租借制等四种形式。瞿秋白充分肯定了列宁关于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构想。他在《苏维埃俄罗斯之经济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行自由商业制,就不能免资本主义的发展。如今所讨论的问题,就全在于‘以国家资本主义之舵把持定不可免的资本主义发展的方面,便于不远的将来,变此国家资本主义为社会主义’。”[2] “苏维埃政府着手于国家资本主义而倡租借地,以大生产敌小生产,以先进的生产敌手工的,在我们自己的手里增加大工业的数量,增加国家管理经济的力量,与小资产式而无政府的经济状态取得均势。”[2]他对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做法十分称赞:“列宁最近提出的四种苏维埃制度中之国家资本主义(Governmental Capitalism):(1)租借地,(2)协作社,(3)商人,(4)企业家……(私家小工帮)。此种过渡办法甚有味。”[2]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六、实行合作制才能巩固工农联盟
列宁认识到在小农占优势的国家里,要实现社会主义,就必须正确处理同广大农民的关系,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把他们吸引到无产阶级方面来,与他们建立巩固的联盟,如果采用暴力剥夺,就会葬送全部事业。因此,他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允许农民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粮食税后可以用剩余粮食去换取工业品和生活必需品。他强调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和全部意义就是发展工农、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并指出合作制是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对改造小农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5]。
瞿秋白对列宁处理农民问题的方法十分欣赏,并写了多篇文章予以评介。在《新村》一文中,瞿秋白指出:“无产阶级革命没有农民的辅助,不能有尺寸功效……这是马克思主义者都知道的。”所以“农业会议近来屡次宣言土地国有的原则,而使用土地者的私有生产品权仍保存——因农民小资产阶级的心理,在现实的世界中,不得不有此政策。”[4]他认为,苏俄政府实行“土地国有”是革命第一期的土地政策,实行新经济政策则是苏维埃革命第二期的政策,认为加强“无产的工人与小资产的农民间之协进”,更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和发展生产力。文章还说,“资本主义中‘最初积累’的发展,必定令农民为阶级分化;国家工业的发达,必定一面吸引无产阶级化的农民,一面扩充财政、技术的影响于乡间”[4] ,这种相对的双方发展,才能“创社会主义现实的基础”。他还强调指出:“俄国不能成隔离的新村制,而是现实经济改造世界中之一部分”,要通过新经济政策的实行,通过生产协社,劳动协社,使农民“在乡间与小资产阶级心理对抗,使他用公产的原则组织养成共产主义的人生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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