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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钱币匮乏,对外贸易及大宗贸易中主要用金银器皿和丝绸支付物价,同时也使用金银钱币。由于金银钱币和器皿及丝绸分割困难,不利于小宗贸易,因此从吐蕃占领敦煌到归义军时期结束,敦煌贸易市场一般使用实物支付物价。作为交换计算价格标准的等价物,系以麦为主,辅之以粟。
关键词: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等价物;麦粟
Abstract: The late Tang Five Dynasties Dunhuang trading market money is deficient, in the foreign trade and the large amount trade mainly with the money household utensils and the silk payment price, simultaneously also uses the money money. As a result of the money money and the household utensils and the silk division difficulty, does not favor the small lot trade, therefore seized Dunhuang from Turfan to turn over to the troops fighting in a good cause time to finish, Dunhuang trading market general use payment in kind price. As the exchange imputed price standard's equivalent, is by the wheat primarily, auxiliary by millet.
key word: Late Tang Five Dynasties; Dunhuang; Trading market; Equivalent; Mai Su
前言
晚唐五代吐蕃、归义军统治下的敦煌市场由于政治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中原地区的货币很难流入,唐代的钱币不再使用,因此敦煌贸易市场钱币匮乏。从敦煌文书反映的情况看,自吐蕃占领敦煌起直到归义军政权末期,不再有任何关于使用钱币进行交换的记载。其次敦煌市场有白银黄金流通,文书中有使用银碗支付物价的记载,银器成为晚唐五代敦煌市场上流通的一种特殊货币。但是银器有其不可克服的弱点。银器贵重,一般重六两以上,按当时比价,一两银相当于三石麦(注:张亚萍、láng@①阁:《唐五代敦煌的计量单位与价格换算》(《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2期)据P.2583号文书推算出银壹两价值麦四石八斗。我们据P.2049所载得知银壹两价值麦叁硕,参拙稿《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物价》,《敦煌研究》1997年第3期。),故银器不利于小宗贸易。而小宗贸易一般来说是市场交换的主体,虽然辅之以碎银,仍然不能满足需要,分割还是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贸易顺利进行,必须使用一种既方便分割又不损耗其价值的东西来代替钱币。钱币取消后敦煌贸易市场是以什么作为等价物进行交换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对敦煌贸易市场就无法深入研究。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这个问题还没有进行任何研究。本文主要根据敦煌籍帐类文书所载在交换收支中的所用物,来探讨晚唐五代敦煌市场中的等价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黄金白银在晚唐五代敦煌市场流通
在敦煌贸易市场上,粟特等西域人充斥其中,西域地区的商品多见于敦煌市场。姜伯勤先生指出,粟特人的贸易路线是一条白银之路(注: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章第一节《萨珊波斯通往高昌的"白银之路"》,第五章第二节《敦煌吐鲁番的流通经济与"白银之路"上的粟特人》。)。晚唐五代敦煌商业贸易在唐代钱币奇缺而不得不以实物代替的情况下,金银等是否作为货币进入流通领域并在敦煌使用呢?
吐蕃及归义军统治下的敦煌寺院,黄金白银使用很普遍。黄金白银用于制作寺院的法器,像寺院的镀金佛像、金银泥书幡写经、金银器皿等。P.3432《龙兴寺卿赵石老脚下依蕃籍所附佛像供养具并经目录数点检历》记载吐蕃时龙兴寺有数量众多的镀金和金铜佛像、菩萨像、黄金装饰物品,又有陆两金花银盏壹、散金肆钱及"银盏壹,拂临样"等。(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6页。)尽管原卷后部残缺,但这些足以表明龙兴寺在吐蕃统治时期黄金、白银使用普遍。除散金、金花银盏外,其余都与流通领域无关;散金是否用于流通,亦无资料说明。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当时敦煌市场中有数量较多的黄金白银流通,寺院才有可能得到数量可观的黄金白银。P.2706《年代不明某寺常住库什物交割点检历》记载该寺有生银、银末、银珠子、金饼子等。S.5897《子年领得常住什物历》记载有银钗子。银末可能是做银泥用的,银珠当是做法器装饰用的,银钗子是施入物。在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寺院普遍收藏金银,到归义军时期黄金白银在寺院的作用更为普遍。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某寺交割常住物点检历》点检物品中专门列具了金银器皿一项,所列的器皿有柒两拂临银盏子壹、弱金肆钱、贰拾肆两银香炉并银师子、银珠子贰拾陆。(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第9-13页。以下所引敦煌文书不注明出处者,并见此书第二辑至第四辑。)从拂临银盏子看,有很多金银器皿是从拂临(东罗马)等地传入敦煌的,这显然是粟特人商业活动的结果,说明归义军时期,敦煌的粟特人仍然是对外贸易的主体。这些银器是以货币的性质还是以商品的性质进入敦煌,虽无法肯定,但其入藏寺院一定是商业交换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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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义军官府中亦收藏银器,时常用作赏赐和支付物价。P.3750《归义军时期某守官与瓜州家属书》称归义军恩赐诸物中有银碗一枚。S.6010《归义军时期衙前第六队转帖》记载有:"押衙王通信银碗,兵马使李海满、宅官马苟子银碗。"归义军官府和官员收藏银碗也有来自中原地区,P.3547《沙州上都进奏院上本使状》记载唐朝赐给沙州贺正专使阴信均等的银器有押衙三人银碗各一口、军将十三人银屈厄各一枚,尚书答信物中有银盏一具、银盖碗一具、判官三人都衙一人银碗一口。此外,银钗等装饰品和器皿也很常见。
为什么晚唐五代敦煌人要打制保存那么多银碗、银盘子等器皿,是单纯为了使用还是作为其他用途?从寺院所收藏的金银器皿看,主要是银碗(或金花银碗)、银盘子等,这使我们联想到吐蕃时期敦煌富商粟特康秀华向张金炫所在的乾元寺施舍的物品中除胡粉、粟麦外还有银盘子三枚三十五两。(注:P.2912《某年四月八日康秀华写经施入疏》。参拙稿《都教授张金炫和尚生平事迹考》,《敦煌学辑刊》1997年第2期。)康秀华是经营胡粉生意的富商,胡粉价格昂贵,若换为粮食不便于保存,难以携带,我们推测银盘子是康秀华用胡粉换来的,是流通中使用的硬通货,故标明重量,便于计算。S.4215《庚子年(940或1000)后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亦记载有白银碗壹枚重捌两半;P.3579《宋雍熙五年(988)十一月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牒》证实银碗等是用作支付物价的等价物:"牛价银碗壹枚。"关于白银用于支付物价充当货币还可以由下列文书证明。S.4525《付什物数目抄录》记载:"付白山银@⑥(碟)子壹双、银锄壹双、银盆子壹、大银wǎn@③(碗)壹枚,盘盏壹副……付岳富定银wǎn@③(碗)四枚、孔员昌壹枚、米永兴壹枚、张章儿壹枚、史残友壹枚。"文中所载支付银质器皿,其性质显然是货币,不是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器皿。表明银碗是作为货币流通于敦煌等地的贸易市场中。金银器皿用于支付物价,而且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西域,文书所载最小银器也重六两,按照时价,当在18石麦左右,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故在敦煌籍帐中一般性支付物价,很少使用银器。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虽然有散金碎银流通,由P.2049、S.4642等号文书中的记载看,占不到整个支付物价的百分之一。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二、吐蕃统治下敦煌贸易市场支付物价的方式
吐蕃统治敦煌时期的贸易市场虽无钱币、金银等充当等价物的明确记载,但是交换却表现得十分活跃。关于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以及市场贸易支付的方式,可以从敦煌籍帐类文书看出。P.2912《炫和尚货卖胡粉历》记载张金炫等出卖康秀华舍施的四十九两半又一分胡粉时是用麦来计算其价值,但实际支付的不完全是麦,如宋友友妻半两胡粉准麦两石五斗,旁注"付粟稻收了";贺进玉、fàn@④什德买胡粉准价是麦,实际支付的是青麦;惠兴、fàn@④兴国购买胡粉以麦计价,实际折为经价、画幡价,另外还有折为chèn@⑦价等。(注:参拙稿《康秀华写经施入疏与炫和尚货卖胡粉历研究》,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3卷,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208页。)在残存的61笔帐中无一例外。可以说明在这次出卖胡粉的贸易活动中,麦是作为等价物的身份出现的,是出卖胡粉的计价标准。
以麦计价还可以由其他文书找到相应的例证。北图咸字59号《寅年(822)fàn@④英振承造佛堂契》记载慈灯雇fàn@④英振于东河庄造佛堂一所断作麦捌汉硕,"其麦平章日付布一匹,折麦肆硕贰斗,又折先负慈灯麦两硕壹斗,余欠fàn@④英振壹硕柒斗,毕功日分付"。议价当天订的工价是麦,而实际支付的是布,也表明麦是当时支付物价时的主要计价标准。以麦计算工价而不支付麦,是因为当时敦煌用麦计价比较方便,已形成习惯,易于交换双方接受。北图鸟字84号《丑年至未年某寺得付麦油布历》记载:"丑年五月十五日杜都督当家书幡四十二□,每一□麦壹硕,准合麦肆拾贰硕。"(注:查原卷图版,该卷右下角今已残。录文中"□每一□麦壹硕,准合"系据许国霖《敦煌石室写经题记与敦煌杂录》下辑"书幡帐目"条补。)"寅年正月五日使车牛七日折麦叁硕伍斗;三月五日使牛具种两日折麦一石;又布一匹,折麦肆硕二斗……九月十日wéi@⑧课折麦壹硕肆斗,又使车牛两日折麦一石,又wéi@⑧课折麦一石……寅年三月廿日僧海印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二斗……靴一量折麦肆硕贰斗……又@⑨一具折麦贰硕贰斗……卯年三月十日僧福渐书幡十二口,每口麦壹硕贰斗……索朝宰书行像麦叁拾硕,内领麦柒硕,八宗(综)布二丈壹,花毡壹领折麦陆硕,又使牛具两日折打祛(?)子一。""北兰若杜家书佛堂领麦陆硕,高行真处得。"从以上记载看,吐蕃时期敦煌的工价、物价计算都是以麦为标准进行的,折算成麦子并不说明实际支付的一定是麦,像索朝宰书行像以麦计价而交付的有八综布、花毡等。故支付的可以是麦,也可以是按麦与其他东西的比价关系而换算成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帐中所标示的准麦、折麦数,实际含义是用麦来折算工价或物价。S.2228《辰年巳年(九世纪前期)麦布酒付历》记载:"五月十四日于李日照家边买小银钗子一三(枚),其钗子折麦拾硕,并汉斗",清楚地表明麦是用作支付物价的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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