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动因分析
2017-09-13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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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经济人 道德人 形成动因&nbs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经济人 道德人 形成动因
[摘 要]通过对合作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经济人-道德人”理论框架的界定来解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动因,即通过利己主义“经济人”和利他主义“道德人”的假设来分析个体农户在市场的外部环境中由竞争逐步发展为合作联系、实现自组织化,并藉由社会资本进行内部规范和管理的过程。同时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从微观层面进行分析,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其发展提供建议和参考。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表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共有注册组织1 5 万多个, 成员2363万户, 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 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13.5%。业务活动范围基本涵盖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各领域,为农民增收的效果十分显著。同时由于2006年国家已正式颁布《合作社法》,在专项法律的规范和监管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正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特点,是散户经营向农业组织化化方向发展的产物。现有的理论多是从外部环境、市场化程度及国家政策等宏观方面来阐述其产生和发展过程。本文则希冀以“经济人道德人”的理论框架来分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动因,从而为组织效率优化、机构和制度创新提供理论依据。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有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的界定,我国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的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的定义:一是指合作经济组织,即由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以农户为单位,以大户与技术能手为骨干,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农民自己的组织。[2] 二是指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实行化生产或经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3] 三是指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发展起来的新型经济组织,比较典型的是农民协会。[4]四是指由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增加组织成员收入为目的的性合作经济组织。[5] 。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虽然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概念界定各有不同,但总括起来,其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技术协会或研究会,组织形式比较灵活,合作关系一般比较松散,多数是非实体性的,主要以向会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为主,这种类型的组织多是由原先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转型。二是合作社,在性质上属于劳动者的联合,管理和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分配以按交易量分配为主,合作关系一般比较紧密,多数是实体性的,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三是联合社或联合会,包括股份合作社在内,是合作社和协会在更大范围的联合和合作[6]。
从其特征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非成员性或开放性。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组织,它不一定是以地域或社区为单元的全员经济组织。从地域看,有本村内、本乡内的合作与联合,也有跨村、乡甚至县的联合,具有地域开放性;在行为主体上,有户际间的合作,也有户与集体、企业及国有单位的联合,表现出所有制上的开放性;从成员资格上看,它并非天然地成为某一合作组织成员,而是要履行加入和退出程序,身份上是开放的。二是合作组织的趋利性。虽然合作组织坚持对内服务原则,但在经营上偏重于利益较高的非农产业的生产经营合作,在生产上,倾向于家庭经营难度较大或季节性较强项目上的合作,技术上侧重于种养业中主要盈利项目的合作。三是指管理上坚持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等,体现在不触动、不打乱家庭承包制,自愿互利、入退自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平分配和民主管理;农民可以灵活地参加各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