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引导
2017-09-14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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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体现
1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体现
现阶段,我国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制定法律法规。在1996年,财政部即发布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财务管理给予指导。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它组织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2006年2月8日农业部发布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内容给予了指导。2007年10月1日,《农民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的法律保证。
(2)加大财政扶持。财政扶持是政府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例如,2003年财政部提供了2000万资金在全国扶持100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2006年农业部安排2000万专项资金,开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建设;江苏省从2001年起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扶持省级示范合作经济组织;浙江省2001-2003年共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金,2004年又安排2000万元,用于扶持省级示范合作经济组织。
(3)实施税收优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税收优惠是各级政府普遍采取的措施。例如,1994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农民技术协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浙江省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社员自产的农产品,以及经过分级、整理、加工、包装、加贴品牌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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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信贷支持。在金融信贷支持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做了有益尝试。例如,浙江省要求农村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授信的探索,根据其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
(5)吸引人才参与。科学技术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作用日益明显,吸引人才,在农民之间推广各种科学技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浙江省台州市鼓励现职农技人员离岗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人员身份保持不变,三年内保留职称评定和工资调整;鼓励大中专生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时间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认可,可连续计算工龄。
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
2.1 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交通、通讯、电网、农田水利等基本设施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发展。基础设施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也是目前制约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交通、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周期长、难度高,但又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急需的,所以,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是十分必要的。此外,仓储、运输等硬件设施的落后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加工物流过程中的增值率问题,进而也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1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体现 现阶段,我国政府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制定法律法规。在1996年,财政部即发布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财务管理给予指导。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它组织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2006年2月8日农业部发布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内容给予了指导。2007年10月1日,《农民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的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