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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之二)

2017-09-29 01:40
导读:经济论文毕业论文,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之二)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五)生息资本。  生息资本是为获取利息而暂时贷放给他人的
   (五)生息资本。

  生息资本是为获取利息而暂时贷放给他人的货币资本。在前资本主义为高利贷资本,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和了借贷资本。在清代,除原有的高利贷资本外,帐局、钱庄、票号也从事存放借贷业务,虽然它们属于高利贷资本还是借贷资本还有不同看法,但可以肯定具有生息资本的性质,而不仅是货币经营资本。清代这些生息资本的各种形式都曾成为商人的来源。

  1、高利贷资本向商人资本的流动与转化。高利贷资本通过借贷获得高额利润,清代法定最高利率是月息三分,实际生活中低于三分和高于三分的都有。但只要商业利润率高于高利贷利率,高利贷资本就会流向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流向商业资本的途径之一是商人借贷。如乾隆五十年(1785)巴县农民钟文(仁)举“因本年岁歉”,“外借铜钱十余千,作本营谋”[①①l];道光十三年(1833)巴县农民唐大受与亲戚方林合开泰丰棉花行,他借银2000两入本[①②l];无锡钱琭少时“贷子钱负重贸易为生”[①m];扬州盐商道光时“已资实不过五六百万,其余皆系出利会借”[②m]。印子钱是高利贷资本中最为残酷的一种,也有小商贩借此贸易营运。北京做小买卖的“贫穷之人原无资本,惟赖印局挪钱,以资生理,……有挪京钱二、三串者,而挪一串者尤多,皆有熟人作保,朝发夕收,按日取利。而游民或携筐或担担,每日所赚之利,可供每日所食之资。……在印局虽重于取利,而贫民则便于用钱,群然隐隐,各得其所”[③m];天津,印子钱“虽利钱不菲,然零星归款,子母双清,负贩小民尚觉轻而易举云”[④m]。清代甚至有高利贷者专向商人放贷。康熙时湖州朱峋“故微贱,以资入贡。凡商贾经营无不贷其金,冀三倍之息,以此自雄”[⑤m];湖南桂阳何钟衡“卖田亩,谋居积”,专门从事高利贷,“于是出资举贷人,人贷其钱,轻大获,倍偿之,二十年后遂至巨富”[⑥m],借贷者无疑是从事商业经营。黄冕堂堂先生曾从刑科题本中勾稽清代高利贷概况,其中有一些是为经商而借贷的,现据以列为表2。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表2
  (附图 )

  资料来源:黄冕堂:《清代私人高利贷资本叙议》,见《清史治要》第465—495页,第505页,原据刑科题本。

  表2所列利率一般为三分,便也有高于三分的,甚至嘉庆(1797)二十五年吴从周为赶场而借钱500文,十天后即须还利息30文折合月利达18%。商人贷借这种高利贷,无疑其商业利润率要高于高利贷利率。除了信用借贷,商人借贷高利贷还有抵押借贷。上表中道光十三年四川孟怀畛为贩烟向袁槐青借钱九千文,以银一锭重八两为抵押,议明次年不赎,听凭债主换用。更多的是以土地、房屋作抵押。如顺治七年(1650)徽州何应斗“因往外”经商,将屋、粪窖、猪栏“出典与堂侄伯元名下,得受典价纹银贰拾两整”[①n];康熙二十二年(1683)汪之伦为“店中生意营运”,将屋一间、菜园一处“当到叔足祖名下银式拾两正[整],其利每周年贰分五厘,银息共到上下半年送还”[②n];康熙三十三年(1694)祁门汪允彦因“在邑开店生理”,“将田凭中出当与叔名下本纹十两,每月每两贰分行息,其银约至年终本利一并奉还”[③n];康熙四十七年(1708)张羽侯因“店中缺用”,将屋八间当与族弟名下为业,当价九五银40两[④n]。雍正七年贵州正安殷汉鼎将田一块暂典与温洪漠耕种,得价银90两,往四川营生[⑤n];乾隆二十五年(1760)贵州开泰县毛来廷“因生理短少”,向穆姓醮上众人穆连生等借纹银48两,以曲尺田一丘作抵[⑥n];道光十八年(1838)巴县郑复元为开栈房“将田当银五百两,置办家具、房屋宫”[⑦n]。甚而有把典得的他人房屋宅基转典,以典价作为资本的。祁门马圣原向谢商贤当得铺业三行,分别租与陈姓开钱店,汪衡一开裱褙店,余日升木匠生理,每年收租银18.1两又钱5200文,乾隆五十年(1785)马圣宫“因生意乏本”,将上述铺业当与饶姓,得当价160两[⑧n];嘉庆十一年(1806)巴县罗长友开帽铺,拖欠山西商人贾天顺货银100余两,“将伊得当伊母舅马光明熟土柴小房屋当约一纸,计当价银六十两”,给贾天顺折抵[⑨n];道光十七年(1837)巴县邹长发“因缺少资本”,将他向冯泰安当得瓦屋一间,以原当价银30两转当与薛福顺,限一年为期赎取[⑩n]。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高人举借高利贷的另一形式是以所购商品向典铺质当,取得当价更番购买,从而增加流动资金,称为“囤当”。乾隆九年(1744)安徽巡抚范璨奏:“射利之徒,避囤户之名,为典质之举,先与富户、当户讲定微息,当出之银,复行买当,资本无多,营运甚巨”[①①n];乾隆十二年(1747)监察御史汤聘又奏:“近闻民间典当,竟有收当米谷之事,子息取轻,招来甚众,囤积甚多。……奸商刁贩遂恃有典铺通融,无不乘贱收买,即如一人仅有本银四千两,买收米谷若干石,随向典铺质银七八百两,飞即又买米谷,又质银五六百两不等,随收随典,辗转翻腾,约计一分本银,非买至四五分银数米谷不止”,次年米价昂贵,“收明子母”,陆续取赎出粜,“盖囤当之弊,江浙尤甚,而囤当之物,并不独米谷也”,蚕丝、棉花均有囤当[①②n]。道光时松江娄县“泗泾、枫泾各当,囤积约有二万余石之多”,“系各铺户寄存之米”[①③n];南汇县的风俗:“商家转运不灵,亦以物质于典”[①④n]。这种囤当在小说里也有反映,《儒林外史》第二十七回,陈虾子劝陈来公“拣头水好丝买了,就当在典铺里,当出银子,又赶着买丝,买了又当,当铺的利钱微薄,象这样套了去,一千两本钱,可以做得二千两的生意”。可见,由于典当业的高利贷资本利率低于商业利润率,商人以这类“囤当”的方式举借高利贷有利可图,因而是相当普遍的。

  高利贷资本有时可以直接转化为商业资本。乾隆五年(1740)山西徐沟县刘正学与庞光壁各出本银750两合伙开当,“因生意细微,抽出公本银伍百两,在张家口开杂货铺”,十年庞氏亲戚吕世壁出护身银50两入当做生意,十七年因“利息有限,抽了护身银子,到别处贸易去了”[①o];道咸间徽州某氏开设典业,“生意清淡”,“无意经营,将典收歇”,后其子另“创豫章盐务,复营茶业,颇获多金”[②o]。这两例都是典当业因利润不高而改为经营商业,其资本也由高利贷资本而转化为商业资本。又如在浙江江山县的徽商汪岳中原开有典业,后其子“上承祖业,而自创更巨”,另行“创立油坊”[③o],他开设油坊的资本应有来自典业资本或典业的利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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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商人在商业经营中的赊销方式,在获得商业利润的同时,也获得高利贷利息。如乾隆十年至十三年江西武宁县农民舒云会陆续向货店主舒兼德赊取货物,“积算本利,共该银八两七钱”[④o]。晋商在蒙古、河南等地也常常采取这种赊销方式,在蒙古,晋商以各种商品换取蒙古的畜牧产品,“每年收债一次”,“大体说来,这些牲口的售价至少为在蒙古收账时抵价的两部”,这种售价除了商业利润外,也包括了高利贷利息[⑤o]。商人通过赊销所取得的高利贷利息也会成为他的商业经营资本。

  2、账局、钱庄、票号向商业放贷。账局起于雍正、乾隆年间,由山西商人创设于北方京师、张家口、山西汾州、太原等地,经营存放款业务[⑥o]。乾隆末年成书的《晋游日记》载:“汾(州)、平(阳)两郡,多以贸易为生。利之十倍者,无如放官债,富人携资入都,开设账局”[⑦o]。除了放官债,账局还从事工商业放贷。咸丰三年(1853)御史王荫茂奏:“闻帐局自来借贷,多以一年为期。五六月间,各路货物到京,借者尤多。每逢到期,将本利全数措到,送到局中,谓之本利见面。帐局看后将利收起,令借者更换一券,仍将本银持归,每年如此”[⑧o];同年翰林院待诏学士宝钧奏:“都中立帐局者,山西人最伙,子母相权,旋收旋放,各行铺户皆藉此为贸易之资”[⑨o];长芦盐政文谦奏:长芦盐商近年“本形疲累,惟藉银钱账局通挪周转”[⑩o]。除了向商品经营资本放贷外,账局还向货币经营资本的钱铺放贷。同年三月宝钧奏:“缘京师交易由于钱店,钱店之懋迁半出账局”[①①o];六月监察御史宋延春奏;“向有山陕等省殷实商人携带重资来京设立行账局,放给各银钱号及铺号,往来交易,按例取息,颇称获利。从前商贾流通,实由于此”[①②o]。这些史料均为咸丰三年时官僚所奏,但其中多说到“自来”、“向有”等词,可以认为账局向商业的放贷在鸦片战争前已经很普遍了。咸丰三年福建道御史宋延春称“京师行账局共计百十余家,各本银约有一千数百万两”[①p],但另据统计共有268家[②p],可见账局的资本总量是很庞大的,实际上支持了京津等地的商业经营,因此咸丰二年(1852)太平军北上时,山西账局纷纷收撤,引起了京津地区业、商业的恐慌和危机[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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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庄在明代已经出现,清代更有发展,清代另有一种银号,与钱庄相类似。或说规模大者为银号,小者为钱庄,又或说北方多称银号[④p]。钱庄和银号都从事银钱兑换业,属货币经营资本,但至迟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钱庄已从事存放款业务[⑤p],具有了生息资本的性质。钱庄何时开始向商业放款,却难以确定。一般认为,上海钱庄始于绍兴煤炭商人以余资兑换银钱,并放款于邻近店铺及北洋沙船,以权子母[⑥p],可见上海钱庄产生之初就从事对商业的放贷。这当然是与上海发达的商业分不开的。很难想象,上海钱庄产生后,反而不再从事对商业的放贷,只从事银钱兑换业。在鸦片战争前,上海钱庄并向沙船业放款,“沙船在出海时,经常向钱庄借入大宗款项,在上海购进土布等货物前往南北销售。……钱庄对沙船业虽经常放款,但因风险很大,对外不声张,以免钱庄的信用”。据上海著名沙船商李也亭后裔回忆,李也亭最初经营沙船即得到钱庄大宗款项支持。因而经营颇为顺手[⑦p]。李也亭20岁左右到沙船上,独资开设久大成号当在鸦片战争前后(1822年李也亭15岁)。同时鸦片战争前钱庄主经纬在上海开设仁元钱庄,“沪南有陈有德沙船字号与元记往来久”[⑧p]。钱庄对沙船业的贷款,是生息资本成为商业资本的来源。广东的银号、钱庄,据记载,则可证明在嘉道年间已有对商人的放贷。嘉庆二十二年(1817)顺德县监生何朝钰等在佛山开设中泰银店,雇梁泽昌为店伙“管理放借出入银两”,梁泽昌因挪用店银10800两,道光三年(1823)十二月底结账,恐何朝钰等查出,捏写借单三十七张,每张借银200两至500两不等,每两每月行息七厘五毫或九厘,借主为“成丰等店三十六家”[⑨p]。此虽系欺骗,但当时必有银店向店铺放贷的背景,梁泽昌才能以此蒙骗店主,何朝钰并据借单向成丰各店查询始能识破。道光年间佛山晋丰银铺一股东李可琼曾抱怨“买卖人多系行险侥幸,丧心昧良者居多”,银铺常受连累而“倒灶”[⑩p],也说明银铺向商人放贷,商人拖欠贷款的情况。广州的钱庄,据1848年出版的《商业指南》记载,除少数仅从事银钱兑换业,不与商业发生联系外,大部分都与商业发生联系,除接受商人存款外,也举办短期贷款,期限在三天以内,日息0.5%[①①p]。尽管我们能找到的钱庄、银号向商人放贷的实例可以说很少,但道光二十六年(1836)成书的《钞币论》中一段话却似乎反映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据该书记载:“许梿曰:“若寻常存母取子之银,则富户存于钱庄,钱庄亦分存于各铺户”[①②p]。可见,道光年间钱庄对商人的存放款已属“寻常”之事。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票号的起源没有明确记载,历来有多种说法。近年黄鉴辉先生经过考证,认为它的产生在1823年前后,或道光初年[①q]。票号是从事汇兑的金融组织,但它也经营存放款业务。在放款业务中,有的是对商号放款,如日升昌清江浦分号咸丰二年(1852)帐中记载:郁丰号二月十六日借去500两,利息月七厘,腊月还。蔚泰厚苏州分号道光二十七年(1847)外借80873.6两,日新中京都分号道光三十年(1850)外借68469.81两,咸丰二年(1852)外借49860.01两,日升昌清江浦分号咸丰二年外借7500两。这些均是年终结存数,尚非全年发生的借贷。[②q]此外,票号还结合信汇进行存放款业务,这种方式称为“逆汇”,与甲地先物款乙地后付款的顺汇相对,逆汇是乙地先付款,甲地后收款,此为放款与汇兑相结合;或乙地先收款,甲地后付款,此为存款与汇兑相结合。放款与汇兑相结合的事例,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蔚泰号苏州分号致京都分号信中称:“再有玉盛号于三月二十一日会借去咱足纹银三千二百五[?两],连空伊期一月,均按月九厘,至七月初十日在京无利交咱头白空银”[③q],这是说玉盛号请蔚泰号苏州分号向北京汇去3200两,但未交款,而是借用票号银两,再由票号在北京收回。道光三十年(1850)正月初十日日升昌张家口分号致汴梁分号信中记有数起这类放款与汇兑相结合的事例,如“又定会过正月初五日谷(太谷)交镜宝银一千五百两,咱在口(张家口)四月标收作,按月四厘三与咱行息外,共贴咱银六两。又定会过三月初一至十五日河口交河宝银三千两,咱在口(张家口)年标收伊足宝银一千五百两,净得空期,四月标至五月节京,口(张家口)随便交咱银一千五百两,至二月初一日按月四厘三口规与咱行息”[④q]。前一例是太谷的商人收取票号银1500两,由该商人或其分号在张家口向票号付还,月息四厘三,另付汇费6两;后一例是河口(江西铅山县河口镇)商人收取票号银3000两,在张家口还付票号银1500两,另随便在北京或张家口交票号1500两,月息四厘三,但无汇费。这类汇兑与放款相结合的现象至迟在道光二十四年已有明确记载,可以认为票号向商业两种形式的放款在鸦片战争前已经开始。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六)生产利润,指从事农业、手生产,剥削雇佣劳动者所获得的利润。

  生产利润流向商业资本的方式之一是商人从事农业、手工业经营,将其利润转化为商业资本。明代已有商人从事手工业生产,清代并出现商人从事农业经营。商人从事农业、手工业经营时剥削雇工劳动所获得的利润并非商业利润。商业利润由二个部分组成:“由买卖价格间的差额而形成的固有商业利润,及由于剥削担任商品运送与保管职务的工人而获得的利润”[⑤q],商品的运送与保管并不创造新的价值,而商人雇工从事农业、手工业的生产或加工,劳动者或创造了新的价值,或增加了原有商品的价值量,形成生产利润,当其生产关系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时,则成为剩余价值。商人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形式有雇工生产和投资工场手工业[⑥q],后者的资本已经转化为产业资本,不再是商业资本。而商人雇工生产,其目的是获取、加工某种产品以投入流通,取得商业利润,生产和流通是由同一资本担任的,其资本仍属于商业资本,他在雇工生产或加工时所取得的生产利润也融入到商业资本中。商人从事农业雇工经营的情况也是如此。

  清代前期明确记戴为商人雇工从事农业经营的事例尚少。《秦疆治略》载:西乡县“耳厂十八处,每厂工匠不下数十人”[①r],他并未说是商人雇工,但按严如熤记载,陕南山区的木材、药材、木耳等厂均系商人经营[②r],因此西乡县的木耳厂也有可能是商人雇工经营的,且其规模不小,每厂雇工达数十人。此外,福建崇安的茶业,“客商携资至者,络绎不绝,而民不加富,盖列肆,皆他方人,崇所得者,地骨租而已”[③r],属于商人租地经营,不过这里可能是种茶与焙茶,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在手工业中不少行业有商人雇工生产。如棉布加工业中的染布、踹布业,是由布商雇工经营的,“苏州南濠一带,客商聚集尤多,……至于染、踹二匠,俱系店家雇用之人,各有收管”[④r],另有记载说:“布号俗名字号,店在阊门外,漂、染俱精”[⑤r]。至于踹坊虽系包头开设,“置备菱角样式巨石、木滚家火[伙]、房屋,招集踹匠居住”,但踹匠的工资是由布号发给的,包头“垫发柴米银钱,客店领布发碾,每匠工价一分一厘三毫,皆系各匠所得,按名逐月给包头银三钱六分,以偿房租、家火[伙]之费”[⑥r]。又如陕南“铁厂、板厂、纸厂、耳菌厂,皆厚资商人出本交给厂头,雇募匠作,厂民自食其力,实皆良民”[⑦r],如木材采伐业,由商人出资雇工生产,“开厂出本商人,住西安、周至、汉中城”,厂中除掌柜、当家、书办外,另有负责运输的“水次揽运头人,曰领岸;水陆领夫工人,曰包头”[⑧r],可见木才厂除开采外还要运出山外销售,获得运销利润的。这些事例里,可以明显地看出,染匠、踹匠和伐木工人的劳动增加或创造了商品价值,商业资本通过剥削他们的劳动,获得了这些价值所形成的生产利润。这些生产利润无疑增加了商业资本总量,成为商业资本的又一来源。不过在商人的账簿里,这些生产利润隐藏在商业运销利润里,是看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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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利润转化为商业资本的另一形式是手工业作坊主从事商业活动。他们在开始经商时的资本来源无疑来自剥削手工业工人所获得的生产利润。如开封著名的丝织业作织坊景文州汴绫庄以丝织业生产闻名中州,但同时也开办一些其它行业的店铺,如庸德堂一支,除拥有“景文州麟记”、“景文州瑞记”两座绫店(包括丝织作坊)外,还开有“同泰丝庄”、“德兴丹局”、“德成油房”、“东会福酒店”各一座[⑨r],这里绫店和丝庄可能是作坊附设的门市,油房亦可能是前店后厂的作坊,而丹局和酒店则应是商业经营了。又如道咸时期广东人林廷寅在广西贵县开正泰号,最初开油榨,后来又做米、布生意,他开有三间榨坊,每间有七至十条榨,每条用八个工人,油少数在本地销售,大多数运回到梧州下广州[⑩r],这种规模是其发展后的情况,但既然他先从事雇工榨油,后经商,那么他的经商资本无疑有来自剥削榨油工人所获得的生产利润。

  (七)商业利润。

  商业利润转化为商业资本的方式有三种。一为商人将利润以积累的形式转化为资本,扩大经营规模。如江西万安“贫人走蜀,由小买卖而至大开张”[①s]。典型的事例是扬州盐商吴景和“以一文起家,富至百万”[②s],这一记载过于简略,尚看不出他如何发家。《清稗类钞》记载:“南昌有布肆,号一文钱”,亦以一文发家,其创始人“惟余钱一文”,购面糊,捡破纸鸡毛,制作儿童玩具鸡狗出售,“久之,积钱渐多,乃渐作小本经纪。勤苦贮蓄,遂设布肆,以资财雄于会城矣”[③s],他显然是将利润一点点“贮蓄”,转为经营资本,扩大经营规模的。又如永清县农民燕进朝与其妹夫龚希贤“俱贫困,又孑立无兄弟行”,进朝“负贩木棉,逐什一之利,不足自给”,后希贤丧偶,与其二子依燕氏生活,“希贤、进朝负贩于外”,希贤长子尤鼐“年十五能贸易鸡子,佐父若舅所不给,久之家中稍有蓄储”,他因“精通其道,初为负担市易,渐用牵车服贾,康熙末年以居积鸡子立巨肆于京师”,因京师无人货鸡子,“故尤鼐所获独得丰饶”,同时“希贤、进朝行贾木棉,利亦倍蓰”[④s],这一家也是从小贩开始,逐步将利润投入经营,扩大商业规模的。不仅是这类小商小贩依靠积累利润扩大营业,甚至清代资本最雄厚的商人集团之一广东十三行行商,“其资本来源主要得自中西贸易的利益”[⑤s]。商业利润实际上是商业资本的重要来源,从微观的角度看,商人经商的启动资金可能有许多来源,但他扩大经营规模的资金则大多来自商业利润,而不是投入其它资财,更不会向他人借贷,尤其是在前近代。即使商人并不想扩大经营,仅想保持原有规模,他所获得的利润只要不是随时消耗,而有所存留,也会起到流动资金或预备资本的作用。在一些合伙经营的合同中有的规定一定期限后方可分配盈利,这期限内利润显然成为经营资本,有的并明确规定只分配部分盈利,其余盈利作为公积金扩大经营。同治十二年(1873)胡美魁等经商合同规定:“三年之后方可品分盈余,不得擅自支取”[⑥s];光绪十一年(1885)祁门郑丽光等合同规定:“余积之资不得先行私自移用,必待年终开销各款,公同分用,若不分,即存碓转运,各无异言”[⑦s];北京万全堂光绪二十一年(1895)合同规定:“二年合账一次,定于三月初一日”,“合账后,东家有应提利银本年冬间方许提使,不得账后即行提使”,据考证,这一合同是按照嘉庆年间旧章所立[⑧s]。陕商在贵州仁怀的协兴隆盐号,按陕商习惯,每三年请股东算账一资,提出6万两三股均分,余利全部移作营业资金,平日股东不得在号内支取分文,也不得在号内食住[⑨s]。著名的山西商号大盛魁亦以三年为一个账期分红,但“每次账期,都把公积金的积累运用放在首位,以公积金的增长数量,作为衡量三年内经营成果的主要标志,然后才是每股红利”[⑩s];祁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规定,分红以外的盈余作为公利金,“习称厚成,东伙都不得提用,遇有生意亏账或紧急需款情况,才准使用”[①①s]。据晚清时俄国人观察,呼和浩特汉人商行的原则是,“所得的盈利要作为他们共同资本的增殖,而分配到各股东名下的数额则依其入股金额而定”,每个股东每年只能拿50两生活费,其余盈利都按其股份归入股金[①t]。蒙古是晋商的活动地域,这一原则当也是晋商所创。这种将盈利归入经营资金的情况在清代的算书中也有反映。清何梦瑶《算迪》载一题曰:“如为商一次,初次得利比本为三分之二,将利加入本银;第二次得利比本为四分之三,又将利加入本银;第三次得利比本为五分之三。三次本利共一千四百两”,原本为300两;又一题曰:“设如一商贸易不言本银若干,但知第一次所得利银比本银为四分之一,用去银二十两;第二次所得利银比第二次本银为五分之二,用去银十四两;第三次所得利银比本银三分之一,用去银十五两,合计所余利银共八十二两”,计算原本为113.25两,三次获利分别为28.31225两、48.625两、52.0625两[②t]。前一例将利润全部转为经营资本,后一例是部分转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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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现存的商业账簿提供了商人将利润转化为资本的实例。徽商日兴店康熙年间的帐簿记有每年“新正二日”净存店内“并家伙各项货物本银”,其中康熙四十九至五十二年(1710—1713)记有所撰[赚]银数及收入屋租银数(其中四十九、五十两年合记),现列表如下:

  表3
  (附图 )

  资料来源:《康熙日兴估作净存银货帐》,中国社会院经济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商369。其中赚银数包括屋租收入(康熙四十七年本银下注有“并屋租银40两入内”)。由上表可见,每年本银等于上年本银加上所赚银数,所赚银数大部分是利润,这些利润成为下年的经营资本。又如万隆号,这是一家合伙店铺,它的账簿中乾隆十八年至二十一年(1753—1756)除记载本银和每股分利外,还记有其它收入,现制为表4。

  表4 单位:两
  (附图 )

  资料来源:《乾隆万隆号帐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商366。原簿乾隆十八年仅记本年得利105.324两,年派四厘三毛(毫)二系,未记各股东应派若干。

  根据表4,乾隆十八年至二十一年共得利690.835两,其它收入共725.465两,全部转为经营资本;根据帐簿记载,其它收入中有129.52两是各股东卖麻、油、靛青的收入,也是商业利润,因此,商业利润占所增加资本的690.835+129.52/690.835+725.465=57.92%。

  商业利润流向商业资本的另一途径是商人之间的借贷。当一个商人向另一个商人提供借贷时,他一般是提供闲置的资金,而不会抽出自己的经营资金,这种闲置资本无疑是有一部分或全部是来自其商业利润。商人之间的借贷是很多的。如婺源孙徽五“贩木湖南”,同时有“同侣贷五金市木者二十余人”[①u];董楏照与兄业木苏州,“堂侄某贷银百两贸易”[②u]。在徽州木商中还有这样的习惯,木商资本不足,可向木行贷款,而须将木材交该木行出售[③u]。这样的习惯也存在于浙江永嘉县的木客木行中[④u]。上海钱庄起于乾隆年间绍兴人开煤炭店者“以余款兑换银钱,并放款于邻近商店及北洋船帮以权子母”[⑤u];又如绍兴张广川,先人以生意起家,“至广川时财名愈大”,“绍兴之开店铺者多行其资本”[⑥u];慈溪冯姓“固宁波大富也,各省皆行商。……宁波码头大小店户多行冯姓本钱”[⑦u];巴县开钱店的黄有成道光七年(1827)向邱发源等十三家商号借银3900余两“作本往合江县买靛来渝发售”[⑧u];乾隆中山西商人秦功德经商亏本,后向在安徽霍邱县开店的堂叔秦晋齐借本钱一百余千文“往来贸易”[⑨u];晋商刘向楠经商致富,“赈村人至本族之贫者,各给银两使谋生理”[⑩u];陕西绥德州的本地商人“资本多不丰,或借晋商资本四季周转”[①①u];渭南县牛笃信与杨梦珍合本开设敬信行店,光绪十一年(1885)陆续借用商人张兴盛、袁德茂银2200余两,十七年马应辰领王、雷二姓本银开树生炭厂,先后借薛开兴铺银800余两[①②u]。广东十三行行商也从事银行事业,除兑换、倾熔外,还借款与小商店和困乏行商[①③u]。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清代有些商人店铺并接受他人存款,这些存款有的是商人所存。如金陵有金姓香蜡铺“偶有外来客存钱数百缗”[①④u];太仓“有开南货店某,……有远商存千金某店”[①⑤u]。有一商人收债而还,夜间遇盗,请求尽醉全尸而死,并拿出一张证券说:“此项现存某行,执券往索可得”[①⑥u]。这类商人存款,有的可能是商人的流动资金,如上述第二例中的“有远商存千金”,可能是外地商人前来采购商品所携带的资金;也有的是闲置资金,如山西商人乔家复盛兴有许多来往的商号即“相与”在柜上存有现款,称为“浮存”[①⑦u]。对接受存款的商人店铺,不管是哪种情况,这些资金无疑是要作为经营资本的。这是商业利润流入商业资本的又一种形式。
  三

  上面我们考察了商人资本的七种来源,除了官项公帑外,基本上都是私人资财。实际上,一个商人的所有家庭收入乃至其亲友的所有经济收入都有可能成为他的商业经营资本。因此,商人资本的来源可以说包括了所有其它资财。商人资本的这些来源,从性质看,可以分为五类:一为劳动收入,包括农业、手、商业、教书授徒和各种雇佣劳动收入;二为土地资本,包括封建地租及其转化形式房屋宅基和房租,以及官僚资财、公帑官项;三为生息资本,包括高利贷资本和帐局、钱庄和票号的资本;四为生产利润,包括农业、手工业生产利润;五为商业利润。商业利润和一部分生产利润转化为资本属于商人资本的自我增殖。这些社会资财流入商人资本的方式不外投资和借贷两类,有的社会资财通过投资方式直接转化为商人资本,赚取商业利润;而有的社会资财则通过借贷方式流入商人资本,获取借贷利息,这类社会资财并没有转化为商人资本,在商人资本总量时应将它扣除,但它对商人资本的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成为商人资本的来源。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上述社会资财的所有者,除官项公帑外,绝大部分是属于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商人是代表其家庭而经商的。但也有一部分是属于一些社会组织。如宗族组织,祁门彭氏“义庄条规”规定:“子孙始习业而无力者,由户报明,助钱四千文,备置铺陈;进店后至写立关书,由户查明,本店人作保,再助钱十千文,以示鼓励”[①v],这里虽然是资助族人进店学徒,但可以想见,对族人经商应也有资助。又如刘淼在了徽州祠产后认为:“宗祠提供的地租收入,完全有可能转向商业尤其是盐业经营”,盐商鲍氏在扬州用于结交官府、送礼行贿的文房四宝和各种物品,其资金来源很可能是由祠租余谷转化的,这些结交官府、送礼行贿实际也是商业资本一种用途[②v]。除资助族人经商外,有的宗族还从事商业活动,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族田租入经营有相当一部分成为商业资本的来源;在有的商业帐簿中还记有宗族祀会的资本,如徽商吴春熙正记茶号存有吴英公会、吴裕禧会、吴光裕会的本钱[③v]。另一是民间会社,徽州许多民间会社都将资金营运生息,有的是借贷给商人从事商业活动,如利济会会规规定:“议生贩必审其人诚实稳妥,方允立券,其谷公同随收,倘有失脱,责令经手出贩人赔偿。[④v];也有商人向会社借贷的。徽州《桃源俗语劝世歌》曰:“打个会,凑点钱,讨个老婆开个店”[⑤v]。有的商人资本中有会银收入,如《乾隆万隆号帐册》记载,资本收入中有官玉会、绳武会、以受会、关帝会、双龄会等会会银,应当是民间合会组织,其中有的是商人本人合股参加的收益,如乾隆十七年(1752)万隆号四位东家收会银13.968两,“系分双龄会二会四古[股]”[⑥v]。再一是会馆、会所。有的会馆、公所开设店铺,如湖南会同县江西会馆有“店一所”[⑦v],但会馆、公所自己开店比较少,较多的是将经费借与商人经营,如嘉庆十八年苏州嘉应会馆规定:“所有银钱,当众交出,公举殷实领借,某分生息”[①w],这类借货一般限于会馆、公所成员,反映清代开封社会的小说《歧路灯》第六十九回载:盛希侨道:“这一千两,是我昨日揭到关帝庙山陕客人积的修理拜殿舞楼银,每月一分利息,利钱轻,原只许他山陕社中人使着做生意,我硬要一千”。会馆、公所经费也有存入商号、钱庄等商业机构的,北京襄陵会馆乾隆六十年(1795)将钱150千文“存贮张可立名下营利”,嘉庆十七年(1812)收回钱403千文[②w];嘉庆二十二年(1817)药行会馆规定,每年八月廿六日结算收支,“归入公帐,交殷实存用生息”,每月“如遇有存钱一百千,值月司月领用,利八厘起息”[③w];道光十一年(1831)靛行会馆因屋宇倾毁无力重修,“公议出售,将钱付号生息”[④w];道光二十七年(1847)正乙祠规定:“馆内俟后积有存银数至五百两者,即交付殷实帐号、当铺生息”[⑤w];上海金华商人为修建会馆,“捐橐囊,权子母”[⑥w];道光三十年(1850)徽宁思恭堂规定,银钱“如有盈余数至五百千以上进,公同存于庄、典生息”[⑦w];广肇会馆规定:“所收房租,只准常存司月四五百两以应不时之需,若过多即须付妥当钱庄生息”[⑧w];光绪十年(1884)上海洋货公所也规定:“公所内向存积规银壹千陆百两,仍存同业,每月一分起息,归该司月收利”,每月盈余,“仍当存出生息,毋得擅用”[⑨w];其它如浙绍永福堂、建汀会馆、山东至道堂等亦有类似规定。上述宗族组织和民间会社的资金,大多属封建地租,而会馆、公所的经费除商人捐款属于商业利润外,其它也有官僚捐款、地租和房租收入,都属于封建地租及其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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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①l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214页。钟文举,原书或作钟仁举,未知孰是。
  ①②l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43页。
  ①m 《锡金识小录》卷7,《稽逸三·封君》,钱堠山。
  ②m 贺熙龄:《请变通两淮盐务疏》,道光二十年,《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1。
  ③m 档案,咸丰三年初四日通政使司副使董瀛山奏折,转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5页。山西人民出版社。
  ④m 张焘:《津门杂记》卷下,《打印子》。
  ⑤m 民国《南浔志》卷42,大事记一,引陈寅清《榴龛随笔》。朱峋后牵涉庄氏明史案内。
  ⑥m 光绪《桂阳直隶州志》卷20,《货殖传》。
  ①n 《顺治七年何应斗典屋契》,《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32页。
  ②n 《顺治—康熙租谷簿》,“屯溪资料”,置248。
  ③n 《康熙祁门汪姓誊契簿》,“屯溪资料”,置424。
  ④n 《康熙四十七年张羽侯当屋契》,《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一卷,第158页。
  ⑤n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231页。
  ⑥n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172页。
  ⑦n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99页。
  ⑧n 《祁门饶氏置产簿》一百二十二号,“屯溪资料”,编号430。
  ⑨n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220页。
  ⑩n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140页。
  ①①n 《清高宗实录》卷215,乾隆九年四月丁丑。
  ①②n 汤聘:《请禁囤当米谷疏》,《皇清奏议》卷四十五。
  ①③n 光绪《松江府续志》卷14。
  ①④n 民国《南汇县志》卷18,《风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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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o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157页。
  ②o 院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分B010。
  ③o 《环山汪氏宗谱》,转引自:臼井佐知子:《徽州汪氏的迁徙与商业活动》,载《江淮论坛》1995年第2期。
  ④o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151页。
  ⑤o [俄]阿·马·波兹德涅耶夫《蒙古与蒙西人》(中译本)第一卷,第34、343、715页。关于赊销,还可参见第114、277、284页等。
  ⑥o 关于帐局的研究,可参见黄鉴辉:《清代帐局初探》,《研究》1987年第4期、《山西票号史》等。
  ⑦o 李燧:《晋游日记》卷3,第69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11月版。
  ⑧o 王荫茂:《王侍郎奏议》卷3,《请筹通商以安民业疏》,第49页。黄山书社1991年12月版。
  ⑨o 咸丰三年三月十四日翰林院侍读学士宝钧奏折,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5页。
  ⑩o 咸丰三年十月二十日长芦盐政文谦《为长芦引岸被太平军占扰引盐滞销情形的奏折》,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7页。
  ①①o 咸丰三年三月十四日翰林院侍读学士宝钧奏折,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5页。
  ①②o 咸丰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道监察御史宋延春奏折,转见《山西票号史料》第57页。
  ①p 咸丰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道监察御史宋延春奏折,转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9页。
  ②p 清档,柏*[艹+梭]奏折,转见黄鉴辉:《清代帐局初探》,《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第115页。
  ③p 参见《山西票号史料》第44—48页所引各奏折。
  ④p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64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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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p 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第4页。中华书局1989年9月。
  ⑥p 《上海钱庄史料》第6—8页。
  ⑦p 《上海钱庄史料》第734页。
  ⑧p 经元善:《趋庭记述》卷2。
  ⑨p 朱耘:《粤东成案初编》卷22,《扰害诈骗》下,转见《明清佛山碑刻经济资料》第371—372页。
  ⑩p 李可琼书札,转见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27页。
  ①①p 莫里逊:《中国商业指南》(J.M.Morrison: Chinese Commercial Guide,1848,伦敦,第三版),转见张国辉:《晚清钱庄和票号研究》第27—28页。
  ①②p 许楣:《钞币论》卷1,行钞条第一。序作于道光二十六年。
  ①q 黄鉴辉:《论山票号的起源与性质》,《清史研究集》第四辑。四川人民1986年版。
  ②q 《山西票号史料》第36—37页。
  ③q 道光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蔚泰厚苏州分号致京都分号第九十一次信,见《山西票号史料》第29页。三千二百五,卫聚贤《山西票史》第44页作三千二百两。
  ④q 道光三十年正月初十日日升昌张家口分号致梁汴分号信,见《山西票号史料》第31页。
  ⑤q 巴克:《一部关于封建农奴制俄国商人资本的研究作品》,《史学译丛》1954年3月。
  ⑥q 这里仅指商人从事手生产的形式,至于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形式则为商人支配生产和工场手工业两种。又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24页。
  ①r 卢坤:《秦疆治略》。
  ②r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③r 嘉庆《崇安县志》卷之1,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卷,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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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r 雍正元年五月二十四日何天培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一辑,第292页。
  ⑤r 乾隆重修《元和县志》卷16。
  ⑥r 雍正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浙江总督李卫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六辑,第747页。
  ⑦r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4,《艺文》下,严如熤:《会勘三省边境拟添文武官员事宜禀》。
  ⑧r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⑨r 参见魏千志:《清代开封景文州汴绫庄的发展》,《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一辑,第317页。
  ⑩r 《太平天国革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第25页。林廷宣生于嘉庆九年(1804),卒于同治十二年(1873)。
  ①s 同治《万安县志》卷1,《风俗》。
  ②s 李斗:《扬州画舫录》卷1,第296页。中华书局版。
  ③s 《清稗类钞》第五册,农商类,第2325页。中华书局版。
  ④s 《章学诚遗书》外编卷12,《永清县志》卷7,第500—501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8月。
  ⑤s 章文软:《清代前期广州中西贸易中的商欠》(续),《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第73、80页。
  ⑥s 《同治十二年胡美魁等立合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3卷,第68页。
  ⑦s 《光绪十一年祁门郑丽光等立合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3卷,第66页。
  ⑧s 转见刘永成、赫治清:《略论清代以来万全堂的经营形式及其特点》,《北京史苑》第一辑,第60、61页。
  ⑨s 《自流井李四友堂由发轫到衰亡》,《四川文史资料选辑》第四辑。
  ⑩s 孔祥毅:《清代北方最大的通事行——大盛魁》,《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85页。中国文史出版社。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①①s 刘静山:《山西祁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5、11页。
  ①t [俄]阿·马·波兹德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中译本)第一卷,第275—276页。
  ②t 何梦瑶:《算迪》卷2、卷6。《丛书集成初编》本。
  ①u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义行》。
  ②u 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义行》。
  ③u 张海鹏主编:《徽商研究》第266—267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
  ④u 吴桂臣等:《中国商业习惯大全》第5页,民国十二年三月上海世界书局。
  ⑤u 《上海钱庄史料》第6—8页。
  ⑥u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第192—193页。中华书局版。
  ⑦u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第82页。中华书局版。
  ⑧u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352页。
  ⑨u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初十日护理安徽巡抚李质颖奏,《史料旬刊》第28期。
  ⑩u 光绪《永济县志》卷13,《义行》。
  ①①u 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196,《风俗》三。
  ①②u 樊增祥:《樊山批判》卷3,批张兴盛呈词;卷3,批薛天兴呈。
  ①③u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28页注49。
  ①④u 甘熙:《白下琐言》卷6。
  ①⑤u 郑光祖:《醒世一班录》,《一班录杂述》三。
  ①⑥u 袁枚:《续子不语》卷1,“伏波滩义犬”。
  ①⑦u 刘静山:《山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5页。
  ①v 《祁门彭氏宗谱》卷8,义庄规条。转见朱勇:《论清代宗族法的经济职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第97页。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②v 刘淼:《清代徽州祠产土地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③v 《咸丰—光绪茶叶布帐》,“屯溪资料”,商281.1。
  ④v 转见王日根:《明清徽州会社经济举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第85页。
  ⑤v 《明清徽商研究资料选编》第264页。
  ⑥v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编号:商366。
  ⑦v 光绪《会同县志》卷13,《会馆》。
  ①w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352页。
  ②w 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第90—91页。
  ③w 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资料选编》第99页。
  ④w 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资料选编》第95页。
  ⑤w 仁井田升:《北京工商ギレド资料集》(一),第106页。
  ⑥w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页366。
  ⑦w 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第872页。中华书局1995年版。
  ⑧w 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第879页。
  ⑨w 《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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