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及其效应辨析
2017-10-31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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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地方保护的概念与效应,理论界界定为地方保护是地方政
摘要:关于地方保护的概念与效应,理论界界定为地方保护是地方政府保护地方局部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会产生负效应,损害国民经济发展。本文认为这种界定是错误的,它诋毁了地方政府为国民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与我国经济发展实践不相符合;也影响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本文在理论分析和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对地方保护的概念与效应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地方保护是地方政府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行为,地方保护可以产生正负双重效应。
关键词:地方保护;效应;政府职能;经济发展
一、地方保护的一般性解释
1、对地方保护的认识
一是地方保护的概念。关于地方保护的概念,理论界给出了各种定义。王敬云认为,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争夺资源以保护本地的局部利益,运用行政权力对本地产业和市场进行干涉和操纵,导致市场和服务体系相互分割、低水平重复建设及产业结构趋同等问题的行为。谭小英和于空军等认为,地方保护是指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
政治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何友荣认为,地方保护也可以称之为行政性垄断,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职权对外地商家进入本地市场、本地企业及资本流出加以限制或歧视的行为。李德锋和王建林认为,地方保护就是地方政府不从全局、整体、长远的利益出发,而是为了自己狭隘、局部和短期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所采取的不公正行为。郭兴认为,地方保护是指市场经济运行中,某些地方团体或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利益的关心和考虑,不顾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及统一市场体系运行的要求,而采取的保护本地利益的行为。罗一民认为,地方保护是指为了维护本地利益,而以长官意志、行政干预,限制外地产品、资金等进入本地市场,搞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的行为。吴家庆和易曙光认为,地方保护是地方政府在由高度集权体制下的非利益主体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较大自主性的利益主体转化过程中,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时,为了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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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地方保护的评析。在我看来,理论界的同仁界定的地方保护概念是错误的,它不仅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而且也诋毁了地方政府为国民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这种错误界定,产生了消极的作用。在实践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中央政府错误判断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错误进行制度供给;在理论上,混淆了人们的认识,制约了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地方保护概念的错误主要表现在:(1)核心观点错误。上面理论界同仁界定的地方保护概念,核心观点是认为地方保护是地方政府保护地方利益(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行为。这一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上,地方政府保护的是地方经济发展而不是地方利益。(2)内涵杂乱。地方保护概念界定的应是地方政府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行为,不能是地方政府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工具、方式、目的和结果,不能把它混同起来。但是,理论界的同仁却忽视了这一点,而把它们混同起来。王敬云界定的是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工具、目的和结果;谭小英和于空军等界定的是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目的、方式和结果;何友荣界定的是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表现;李德锋和王建林界定的是地方政府的目的;郭兴界定的是地方政府的经济目的和经济行为;罗一民界定的是地方政府的作风和经济行为表现;吴家庆和易曙光界定的是地方政府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时的错误行为。
2、地方保护的效应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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