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规制分析
2017-11-19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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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进行政府规制,既能保证公共交通的公益性
[摘要] 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进行政府规制,既能保证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保证公共交通的有效供给;又能促进公交企业的合理有序的竞争,提高经营效率。本文就公共交通行业进行政府规制的依据和方法进行了探讨,并对成都市公共交通行业的规制改革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准公共产品城市公共交通规制
城市公共交通是指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本文所讨论的公共交通是指由公共汽车、电车所组成的传统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
一、公共交通行业规制的依据
1.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
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必须借助于能覆盖全市范围的道路网络,生产者(公交企业)才能将其产品(客运服务)销售给最终用户(乘客),具有明显的网络性、范围经济性和规模经济,因此,城市公交行业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经营比由多数企业经营更有效率。对城市公交行业实行政府规制,一方面,控制进入行业的公交企业数量,维护公交行业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和过度竞争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损失;另一方面,赋予进入企业以相应的供给责任,限制其退出,从而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有效供给。
2.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
城市公共交通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其消费既具有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但又存在明显差异,有的社会成员消费的多,有的社会成员消费的少;同时,也具有私人产品的排他性,但又存在与私人产品不同的垄断性。因此,城市公交企业具有企业性和公共性的复合特性,既要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以实现其企业性;同时,为保证公交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广大市民的出行,政府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限定价格,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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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公交行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是指某种商品的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效应扩散或波及到当事人之外的一种情况,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如城市公交保证了市民顺畅的出行,节约了时间;或者由于政府对公交票价的管制所带给消费者的额外收益都是正外部性的体现。而另一方面,公共交通也造成了负外部性,如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交通事故风险的增加和更加严重的交通拥挤问题。因此,要解决公共交通的外部性问题,对其实行政府规制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政府规制
1.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市场结构规制
政府对城市公交行业市场结构规制的基本问题是:第一,在目前的市场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下,在公交行业究竟应该存在多少家公交企业,以及这些企业在各个地区和业务领域的分布;第二,对公交行业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的规制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采取垂直一体化的组织结构,形成了国有公交公司一家垄断的局面,制约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公交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根本性问题仍普遍存在:(1)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运营和发展缺乏统一的规划协调;(2)政府补贴机制不科学,补贴不到位;(3)公交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企业亏损严重。
要改变制约公共交通发展的现状,就必须对现有的公交行业政府规制进行改革:(1)改革公共交通规制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实现“三种职能”,即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公交企业所有者职能和公交企业经营者职能的分离;(2)深化国有公交企业的改革,改善经营管理,减少经营性亏损;(3)实施公交线路的特许专营制度;(4)调整公交市场结构,促进合理有序的竞争,保证公共交通的有效供给;(5)改革政府公交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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